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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辦公廳日前正式向全省印發了《四川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縣及縣以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以及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推薦幹部要說明理由
《辦法》規定,領導班子換屆的民主推薦工作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本級黨委(黨組)根據民主推薦情況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工作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按照擬任職位推薦;本級黨委(黨組)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個人向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包括幹部本人自薦),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說明推薦理由和任職崗位建議,註明與被推薦幹部的關係,並對推薦的人選和所介紹的情況負責。
個人不得決定幹部任免
《辦法》規定,黨委(黨組)集體討論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委(黨組)作出的任用決定,對擬任職人選進行任前公示。對黨委(黨組)領導成員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處理或撤消黨內職務處分。
用人失察要加重處分
《辦法》還明確,黨委(黨組)負責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的領導工作,紀律檢查機關(監察部門)受理對反映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問題的舉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在責任追究中,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極其惡劣的責任人,應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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