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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了學校訂購的豆奶,6000多名學生出現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時隔兩年,部分學生病情非但未見好轉,反而不斷加重,20餘名學生家長分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追究學校及有關部門的責任。這起發生於2001年9月4日的吉林市特大學生豆奶中毒事件,近日波瀾再起。
15日,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院所受理的21起“豆奶民事案件”中的第一起———吉化六小學生宋芳琦訴學校人身損害賠償案,索賠金額8500元,這也是21起案件中標的額最小的一起。
據瞭解,2001年9月6日,宋芳琦因飲用豆奶後出現腹瀉等症狀,與其他中毒學生一樣住進吉化職工醫院,被院方診斷爲急性胃腸炎、細菌性痢疾。9月18日院方開具“痊癒證明”,但原告出院後仍然經常腹痛。爲查明病情,家長又帶孩子先後到另幾所醫院求醫,並在哈爾濱市第一醫院確診爲“尿鉛高”(尿鉛含量0.16,而正常值應爲0.08),接受了“排鉛治療”。
原告律師認爲,原告是在飲用了由學校提供的萬方牌豆奶後,導致長期腹痛,引起鉛中毒這一人身損害後果。而在確定豆奶廠家時,學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學校接收豆奶時未進行有效驗收,因此,不管是作爲不潔豆奶的提供者,還是銷售者、經營者,學校都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原告後期爲此發生的醫藥費、住宿費、護理費等8500元。
吉林市教委工作人員此前在接受採訪時曾介紹,學生豆奶必須是省政府“大豆計劃”辦公室指定的8家企業的產品,且都是粉狀的,企業生產供學生每日喝的豆奶需經省衛生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部門的審批。而吉化中小學總校統一採購的萬方公司液體豆奶,不是8家指定企業的產品,訂購行爲也未經省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有家長認爲,校方與豆奶廠家存在經濟利益掛鉤關係。
被告方律師在庭審中表示,校方既不是生產者,也不是銷售者,而同中毒學生一樣,屬於消費者。雖然校方與豆奶廠家約定,每袋豆奶學校提4分錢,但這是“廠家委託校方僱人從校收發室運送豆奶到各班並回收廢舊物”的費用,“學校沒有利潤,不是經營行爲”。目前,校方已爲中毒學生墊付了400多萬元的醫療費用,在此事件中深受其害。原告要求學校承擔豆奶中毒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被告律師強調,根據衛生部專家組2001年11月30日做出的《關於吉化公司中小學校學生食物中毒的技術鑑定意見》,“此類食物中毒急性期治癒後,不會遺留後遺症”,因此原告在吉化職工醫院“治癒出院”後所患疾病和發生的任何費用,均與豆奶中毒無關。
不僅如此,被告還在庭審中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返還校方爲其墊付的醫療費用1617.68元。據被告方稱,原告在吉化職工醫院出院時,校方曾爲其墊付醫療費1574.09元。事隔24天后,原告又先後到龍潭區醫院、北華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開藥,到黑龍江省第二醫院住院化驗,用去醫療費1617.68元,在豆奶中毒後果不明的情況下,校方“被迫同意”墊付了這部分醫療費。而據專家組“不會遺留後遺症”的鑑定結論,這部分醫療費的發生與豆奶中毒無關,校方也無法向萬方公司追償,因此“原告必須返還”。
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各自出示了大量證據,並展開了激烈辯論,約有40餘名受害學生家長參與旁聽,此案當庭未做判決。一名家長因情緒激動,庭審結束後與被告律師在走廊發生爭執,被衆人強行拉開。
旁聽家長們反映,萬方豆奶廠原址(已被查封)就是一個化工車間,廠房周圍圍繞着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吉化化工機械廠、吉化染料廠、吉化精細化工廠、吉林市無線電四廠電鍍廠等衆多化工廠,雖然只喝了兩天豆奶,但不少中毒學生曾查出血液中存在中毒顆粒,有的體內汞含量超標,有的砷含量超標,有的苯中毒、鉛中毒,至今還有部分學生身體長期不適,甚至出現3例血癌患者。
去年6月已有兩戶家長分別向吉林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中一位家長稱孩子患上了“中毒性心肌炎、苯(汞)中毒後遺症”,而另一位稱孩子患上了白血病,兩家家長提出的索賠請求都在八九十萬元左右。前者告訴記者,“因某種原因今年被迫撤訴”,而後者表示,其案已轉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至今無果。
記者瞭解到,52名學生家長於2002年9月,17名學生家長於2002年11月,曾先後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集團訴訟,但被駁回,申訴到吉林省高院後,再次被駁回,理由是“此案共同訴訟人訴稱的事實與理由基本相同,但上訴人對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記者通過有關渠道瞭解到,在20餘位近期起訴的家長中,有的把市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列爲被告,有的把爲豆奶承保的保險公司列爲被告,有的把吉化中小學總校列爲被告。而今年內,龍潭區法院至少還將再審理兩起由同一豆奶事件引發的民事訴訟。
-新聞背景
2001年9月3日,吉化公司中小學總校所屬的12所學校學生開始喝校方統一訂購的萬方牌豆奶。
2001年9月4日,學生反映當日豆奶發酸,學校通知停止飲用。但學生已陸續出現不良反應,大批住院治療。
2001年11月20日,吉林市龍潭區法院開庭審理豆奶中毒案。據悉,吉林市萬方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未辦理吉林省學生豆奶產品准入證的情況下,超出國家工商部門的經營許可範圍,擅自生產、銷售萬方牌學生豆奶,致使6362人在飲用後出現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經法醫鑑定,中毒學生中已構成輕微傷的近600人;經鑑定,該公司9月4日生產、銷售的萬方牌學生豆奶,其細菌總數、大腸桿菌總數分別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3600倍和800倍。據法庭調查得知,該公司當年5月份才上豆奶項目,而該公司聘用的化驗員,在任職前竟然是長期從事冶煉金屬化驗工作的人員,上崗前僅在化工學院學習了半個月。
2002年8月9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當事人萬方公司法人代表周景山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全部財產。其他涉案人員也受到相應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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