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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兩歲女童在幼兒園午休時哭鬧,老師情急之下在其臉上拍了兩巴掌,後女童家長以此舉對孩子造成人身及精神損害爲由,將幼兒園等三家教育單位告上法庭。昨日,雙方對薄公堂。
教師巴掌制止哭鬧被處理
2003年11月16日中午,2歲女小佳在昆明市官渡區子林幼兒園午休時哭鬧,在哄勸無果下,幼兒園劉老師動手打了小佳的臉兩巴掌,當天下午,小佳的家長來接孩子時,發現小佳臉上有腫的條紋現象,當晚劉老師就陪家長和孩子到昆明市兒童醫院檢查。18日早上,幼兒園負責人又親自帶小佳到該院進行治療,經外科檢查爲皮外傷。當日,小佳父母帶其到昆明法醫院進行了法醫鑑定,鑑定結論爲輕微傷。
11月25日,昆明市官渡區教育局作出了對子林幼兒園教師打傷學生的處理意見:要求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向家長道歉,承擔小佳的醫療費,並進行相應賠償,對該幼兒園作出年檢限期整改,通報全區。隨後,子林幼兒園對打孩子的老師作出了相應處理,後兩方當事人在教育局的主持下先後進行5次調解,但由於對陪償費用和範圍無法成達一致,小佳父母提出要將此事訴諸法律,由法院來裁定賠償的範圍和費用。
家長執意上法院
日前,原告小佳及其監護人一紙訴狀將子林幼兒園、子林學校和官渡區教育局3方告到了官渡區法院,請求賠償原告人身及精神損失費共計50816.84元,並要求被告人在春城多家媒體上登報賠禮道歉。
昨日,官渡區法院福海法庭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於小孩被打的事實表示沒有異議,其被打程度及賠償範圍和金額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原告方認爲幼兒園老師打孩子的行爲不僅對小佳造成了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害,對其父母也造成了沉重的精神打擊,原告方提出包括醫療、交通、營養在內的6項賠償項目,並在賠償費用項目中提出了支付由此造成的其父母停業損失費13000元和其父劉硯到醫院診療的216元,而精神損失費則高達35000元。
法庭控辯雙方針鋒相對
在法庭質證中,面對原告方出示的相關證人證言,第二被告子林幼兒園代理律師提出質證材料不符合證據規則,既沒有註明有效證據取得時間,又沒有標明證據來源,且相關證人未出庭作證,無法證明其身份有效。在原告提供的小佳三本同一醫院的病歷中,其出生年月竟毫不相同,被告認爲難以說明其真實性,原告隨後提出休庭,要求對其出示的病歷作鑑定,法官駁回了其休庭請求。對於原告方指稱的教師打人一事及相關部門不予處理的說法,被告方提出,原告監護人也有過激行爲,在當地派出所調解時竟出面打了幼兒園老師一巴掌,此事在公安機關仍有據可查,教師打孩子事件發生後,幼兒園和教育局多次協商處理此事,責任人還當着電視臺記者、教育局領導及原告的面誠懇的賠禮道歉。
此外,第二被告子林學校、第三被告官渡區教育局分別提出原告起訴對象錯誤,認爲,子林學校區教育局不應作爲被告。
經過2個多小時的法庭審理,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方提出只對啵佳的醫療費合理部分及交通費155元酌情給予支持。主審法官田勁宣佈此案將擇日宣判。(文中未成年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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