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巴基斯坦婦女來說,2003年12月20日絕對是一個值得慶賀的節日,因爲從這一天開始,她們可以自由戀愛了!當天,巴基斯坦高級法院對6年前一宗父親告女兒擅自結婚案件作出瞭如下判決:女兒的自主婚姻合法,家長或監護人不得干涉。對於法官的判決,陪審團一致表示同意。由於巴基斯坦是英美法系國家,這一案件將作爲今後類似案件的一個“先例”被參照。這就意味着,該國國內的穆斯林成年女子從此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配偶,而無需經過父親或者監護人的同意。
關於是否必須經家長同意女兒方可嫁人的這個官司,最早可以追溯至1997年。當時,巴基斯坦的一名憤怒男子將自己的女兒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女兒未經自己的同意,嫁給了一個“不受歡迎”的男子。這位父親表示,根據伊斯蘭法,女兒必須徵得自己父親或者監護人的同意,方可以嫁人。
在這個案件最初審理的時候,法官的判決是“父親無權干預女兒的婚事”。不過,這一判決最後被陪審團否決。不服判決的女兒和她的“丈夫”繼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6年來,這個官司在巴基斯坦變得家喻戶曉,而案件的審理,也最終交到了高級法院。
在高院法庭上,法官最後表示:“女子尋找配偶和結婚的時候,無需徵得家長或者監護人的同意,成年的女子和虔誠的女教民能夠自己做主,找到合適的配偶!”法官判決女兒和她的丈夫結婚合法,而他的父親不得再幹涉他們的婚姻。最後,陪審團一致通過了這個判決。
這起官司在巴基斯坦的政體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由於巴基斯坦是英美法系國家,因此,法院今後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都可以遵照這起案件的判決執行,也就是說,巴基斯坦已經在法律上支持了成年女子自由戀愛。
巴基斯坦在對女性權益保護的問題上,在衆多伊斯蘭國家中都是比較開放的。對於伊斯蘭國家普遍存在的“一夫四妻”制,巴基斯坦1961年就通過了《穆斯林家庭法法令》,對此類行爲加以了限制。該法規定,未經婚姻和家庭法制仲裁委員會批准,不得締結二婚或多婚。
不過,儘管在這起官司中女兒最終獲勝,但是短時期內,巴基斯坦國內的成年女性還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自由地尋找配偶。在巴基斯坦的很多地區,男性家長權力至高無上的概念仍然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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