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福利彩票銷售管理中心發出的一張日期爲2003年4月15日的“齊魯風采”電腦福利彩票一等獎獎金兌付通知單上表明,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的1923134.4元的獎金爲王敬領取。但事實上,這個叫王敬的令人豔羨的大獎獲得者尚未得到一分錢的獎金,反而爲控告濟南市刑警支隊的兩位刑警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
在多日奔波之後,面對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的答覆,王敬十分不解:檢察院不立案卻不願出具書面通知,我又怎麼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起復議?
在領獎處被刑警隊帶走
在王敬和其姐姐王長惠具名寫給濟南市檢察院的控告信中,關於事實和理由是這樣陳述的:
2003年4月14日18時44分,王長惠購得齊魯風采福利彩票7注。次日下班後回到家中,發現所購彩票中的一注號碼爲3、4、10、11、15、20、25的彩票中得一等獎,獎金240多萬元。王長惠大喜過望,由於丈夫出差,爲了安全,王長惠邀請胞妹王敬及其丈夫一同去彩票中心兌獎。到了彩票中心已近下午1時,王長惠因爲要接孩子,將彩票交給控告人王敬,讓她代爲辦理兌獎手續。
按照彩票兌獎的程序,彩票只能以持票人的名義兌付,當日下午3時許,當王敬正在濟南市福彩中心財務辦公室辦理兌獎手續時,濟南刑警支隊五大隊刑警陶立冬率人將王敬強行帶到濟南市刑警支隊五大隊辦公室訊問。
訊問過程中,陶立冬等人要求王敬承認彩票是濟南山鷹廚房設備有限公司經理王連弟的,並威脅如若不然,就逮捕王敬,其丈夫的政治前途也會受到影響,以此逼迫王敬寫檢查。刑警五大隊副隊長史建華在看過王敬的檢查後,認爲不合其要求,親筆將影響事實的關鍵地方修改後,強迫王敬抄寫,並強迫王敬在違背真實意志下作了筆錄,之後又強迫王敬寫上“願意配合將錢提出來交給真正的買主即王連弟”的字樣(這份經史建華修改過的底稿被王敬保存了下來)。王長惠在當日18時左右也被陶立冬等人帶到了濟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五大隊,在進行了長時間的威逼後,史建華又強迫王長惠按照其意思作了筆錄。
在王敬姐妹倆寄給濟南市人民檢察院的證據中除了有史建華親筆修改、檢查的複印件外,還有一盤錄音帶。王敬說,這是2003年4月30日晚7時左右錄製的,在王連弟和王長惠都在場的情況下,王連弟的男友袁忠義親口說:“今天史大隊給我打了20多分鐘電話,說我威脅他!”他又說:“五大隊從獎金中強行划走了80萬,這太欺負人了!”
王敬說,她們打聽到後來王連弟又給公安機關補了一個20萬的捐贈手續,至於還有60萬元就不知道是怎麼回事了。如果有關部門介入,應該是可以查出來的。
刑警隊:我們是依法辦案
多次聯繫之下,濟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政治處丁主任終於同意接受記者的採訪。
丁主任告訴記者,支隊已對此事進行了調查。經調查,事情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2003年4月15日,濟南山鷹廚房設備有限公司經理王連弟與棗莊礦務局醫院大夫孫營來五大隊報案稱,4月14日其委託王長惠購買的彩票中一等獎後,被王長惠騙走,王長惠涉嫌詐騙犯罪,要求公安機關幫其追回被騙走的彩票獎金。五大隊接報案後,立即對此案進行受理。當日中午,五大隊辦案人員到濟南市福彩中心調查取證時,發現了已辦理完兌獎手續文件正準備兌獎的王敬等人,遂將王敬、王長惠先後帶到刑警支隊五大隊以涉嫌詐騙進行留置盤問,並暫扣了辦理兌獎的相關手續。
丁主任說,第一,該案是刑事案件,而不是經濟糾紛,王長惠姐妹倆已構成侵佔罪;第二,刑警支隊五大隊受理此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罪行,也就是說被害人對於實施侵佔犯罪的行爲人的控告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其他機關無權受理。但這並不意味着刑警支隊五大隊對王長惠姐妹倆實施的調查是非法的。王連弟和孫營是以犯罪嫌疑人王長惠涉嫌詐騙向刑警支隊五大隊提出報案和控告的,而公安機關對詐騙是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在查清了犯罪事實後,認定了王長惠姐妹倆的行爲構成了侵佔罪而非詐騙罪後,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向報案人作出了通知和說明;第三,刑警支隊五大隊在此案中採取的有關措施是必要的,得當的。《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記者接着問:刑警支隊五大隊副大隊長史建華怎麼會修改王敬寫的東西?
丁主任說,那份檢查是王敬在交代完事情經過之後寫的。王敬交待完了以後,比較害怕,怕追究刑事責任,要求寫檢查。檢查是給對方當事人的。王敬儘管是當老師的,文化程度也很一般,寫得不行可以讓辦案人員修改修改。檢查與她交待的沒什麼矛盾,也不是我們辦案必須的,也沒當回事,就讓她拿走了。
對袁忠義在錄音帶中提到的80萬元,丁主任說:沒有的事,那是喝醉了酒以後說的。但他承認王連弟確實給了公安機關20萬元,但是在事後。
記者問:這算是贊助還是捐贈呢?公安機關可以接受嗎?
丁主任說叫什麼都行,應該是可以的,公安機關的辦案經費本來就比較緊張。
檢察院拒絕出具不立案通知
在向有關部門多次舉報無果的情況下,王敬姐妹倆向濟南市檢察院提起控告。爲了確保控告狀準確無誤地送達濟南市檢察院,王敬姐妹倆先是於2002年10月24日以拍電報的方式將控告書的大致內容發給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此後又將有關證據和控告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發了過去。此後一直沒有消息,王敬姐妹倆的律師和王敬本人於11月中旬先後兩次將控告書送達濟南市檢察院,卻被告知控告書被轉給了濟南市公安局紀委。
王敬要求濟南市檢察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方說不到立案的程序,王敬要求其出具書面不予立案通知遭到拒絕,說沒有這個規定。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通過調查瞭解到的事實與記者從濟南市刑警支隊得到的材料大體一致。但對是不是應該書面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一直未作正面回答。
王敬的律師認爲,《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他認爲,對於國家機關,向當事人說明問題或傳達決定,沒有明文規定可口頭通知的,就應當使用書面形式,這是一個法學常識。既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如果檢察機關不出具書面通知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控告人又憑什麼申請複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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