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地千把平方米就叫"廣場",小區裏點綴幾處綠色竟冠"花園",幾棟小洋樓擠在一起妄稱"別墅"……記者從天津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獲悉,這些不規範地名今後將在天津絕跡。
天津市地名辦日前規定,居民區、寫字樓、商住樓及其他商貿建築等如用"廣場"命名,必須佔地1萬平方米以上,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並要有一個不少於2000平方米的固定空曠場地;或雖佔地不足1萬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但有一個不少於4000平方米的固定空曠場地。設有花園的居民區,可用"花園"命名。沒有花園的居民區如用花園命名,其花木、綠地佔地面積之和必須在總佔地面積的30%以上。單體樓不允許使用花園命名。以"中心"命名的,必須是某事物的主要部分或在某一方面佔重要地位,其建築物又具有特定的功能作用,佔地不少於2萬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少於10萬平方米。以"別墅"命名的應是園林式的高級住宅或住宅區,每幢住宅的周圍有不少於200平方米的綠地。
以"公寓"命名的住宅應有臥室、客廳、廚房、浴室、廁所,並配有電話、水、電、氣等居住條件。山莊是指依山而建的住宅或別墅,城、鎮中的住所,必須要有一定規模的假山爲背景,纔可命名"山莊"。
此外,天津市地名辦對於一般居民區命名的常用字,也有具體規定:"苑"是指由若干園林式或花園式住宅小區組成的大型居民區;"城"是指封閉或半封閉式大型建築羣體;"樓"用於單體、規模宏大、有特色的樓房,低於十層的普通建築物,一般不以樓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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