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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從2004年1月1日起,天津的用人單位都要實行工資支付登記制度,而且用人單位還要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個人工資支付清單,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查詢本人工資臺賬。本市剛剛出臺的《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中明確了這一制度,而且進一步明確了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的費用以及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杜絕了隨意剋扣工人工資的現象。
工資清單更詳細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者工資臺賬,用於準確統計勞動者工資支付數據,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支付單位名稱、支付時間、支付對象姓名、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金額、工時數、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領取人等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休年假、婚假、產假工資照發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以及女職工生育(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不明確的,按本人休假前12個月平均實得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的勞動者病假工資按機關、事業單位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執行。
哪些費用允許單位代扣、代繳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以下費用:㈠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稅款;㈡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㈢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㈣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以下費用:㈠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㈡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可以扣除的費用;㈢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可以扣除的費用;㈣勞動者賠償因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費用。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約定經濟損失賠償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工資可舉報
假如您發現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㈠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㈡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㈢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㈣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支付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㈤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有意轉移財產、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故意迴避、逃匿的;㈥其他影響、侵害勞動者工資發放情形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用人單位報送或者提供的資料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市勞動保障舉報熱線:27111830。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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