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以前職工出了工傷,有不少人因爲單位不出錢而得不到及時的救治,從明年開始您再也不必爲此擔心了。昨天,本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頒佈了《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並定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與以前的有關工傷認定政策相比,適用的範圍更廣,各類單位都在參保範圍之內。而且提高了立法層次,由以前的一般性制度規定,變爲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保障職工在出了工傷之後能夠由工傷保險出資從而得到及時的救治和補償。
-個體戶也納入工傷保險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稱職工),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本市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社會捐贈、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等項構成。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工傷認定調查費用、職業康復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等項目的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明年1月底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到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月加收2‰的滯納金。用人單位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徵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哪些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髮放標準爲60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
-老工傷問題解決有辦法
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經審覈確認需要治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1996年10月1日後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已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本規定實施後,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覈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1996年10月1日後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鑑定爲一至四級傷殘並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金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本規定實施前一年內發生的工傷,已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本規定實施後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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