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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陸慧與李志明、日本三菱汽車工業株式會社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近日在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法院終審判決,駁回陸慧上訴,維持原判。
2000年12月25日晚,李志明駕駛牌號爲湘A04945“三菱”吉普車在長沙市小吳門從八一路左拐進入建湘路,恰遇陸慧由北往南行走至該地段,李志明發現行人後緊急制動並向左轉向,由於汽車後剎車油管突然爆裂,制動力下降,導致吉普車右前角與陸慧相撞,造成陸慧重傷、經鑑定爲一級傷殘,各項損失共計50多萬元。陸慧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起訴後,法院查明,李志明駕駛的吉普車生產廠家爲湖南省漢壽縣車輛改裝廠,而非日本三菱公司組裝生產。因此作出了李志明賠償陸慧因交通事故的損失38萬餘元,駁回陸慧對三菱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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