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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據《瞭望》週刊報道,有關專家認爲,這次修改憲法的建議充分體現了以人爲本的思想,使得作爲九鼎之重器、國家之磐石的憲法,不愧爲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寶。
專家指出,這次修改憲法中至少有五條是涉及公民的具體利益,包括人權、社會保障、公民私有財產、徵地的補償等,這些都是公民的最重要的基本權利,這就把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進一步統一起來。
報道說,執政黨的職責,國家與政府的職責,就是不斷地增進國民的福利,將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明確寫入憲法,是中國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的一個很重要的標誌。社會保障作爲專門一款寫到憲法裏面去,是落實基本人權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很多學者多年來的願望。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爲當前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也是中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重要內容,是保障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就業和社會保障是廣大人民羣衆安身立命的基礎,把這些寫入憲法,表明了中共時刻關心廣大人民最根本利益。
不少專家認爲,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不僅充分說明中國目前有能力保護好全國13億人口的權利,更有利於社會主義人權的發展,在世界上產生重要影響。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黨和國家的一貫主張,在憲法中作出宣示,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利於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另一方面,也增強了整個社會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會推動中國整個人權事業的發展,有利於依法治國、以德治國。把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憲法,表明以人爲本成爲了國家的價值觀,將使尊重人權、保障人權成爲國家機構的基本工作準則,從觀念到制度,以及立法的指導思想,都隨之改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中央新一屆領導集體決定把這個問題寫入憲法,體現新一屆領導集體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和正視。這對全國各級政府提高素質,切實維護公民權益,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有專家認爲,憲法修改建議中關於土地徵用制度的修改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農民利益的關注。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過去籠統地說對土地實行徵用,連補償兩個字都不說,在實踐中產生不少問題。修改憲法的建議中規定,徵地一要以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爲前提,二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三是徵收和徵用要有所區分,四是必須補償。在憲法中如此清晰地規定土地徵用問題,其意義是重大的。
專家亦指出,現在的土地徵用制度存在兩個弊端:一是徵地的範圍過寬,淡化了法律規定爲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性;二是補償標準過低,現在將徵地區分爲“徵收”和“徵用”,有利於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這對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提供了非常好的憲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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