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近日下發《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這一規程將於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總經濟師、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司長謝家瑾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建設部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了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對於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條例對行政裁決條件、程序、時限等未作具體規定,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濫用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的行政行爲時有發生。有些地方甚至錯誤認爲拆遷裁決可以不受條件和時間限制,達不成協議就行使行政裁決手段,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一些拆遷單位採取停水、停電等不正當手段,脅迫被拆遷人搬遷;一些地方不經行政裁決,就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因拆遷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執行不規範引發的上訪已經成爲羣體性拆遷上訪的主要原因之一。
謝家瑾指出,建設部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程序,明確要求書面裁決和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規程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序,建立了拆遷聽證制度,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規範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爲。規程的施行對於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爲,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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