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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孤零零”的眼鏡蛇蛇頭竟然“跳”起來咬傷一個4歲小孩,造成其手指殘疾。小孩家長一紙訴狀把宰殺毒蛇和丟棄蛇頭的村民告上法庭。漳浦縣法院近日將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據悉,這是我省首例因人爲因素導致野生動物傷人的案件。
砍掉的蛇頭咬殘四齡童
2003年4月15日下午,漳浦縣盤陀鎮獸醫站站長曾某在家宰殺一條眼鏡蛇,他叫來村裏的黃某幫忙。黃某將眼鏡蛇頭砍下,拋在村裏,鄰居李某的4歲兒子李新(化名)出於好奇靠近蛇頭,哪知蛇頭竟然跳起來咬傷他的右手食指,致使其手指彎曲着伸不直,內側大部分“黑”掉,整個手臂也腫得不能穿衣,人也一直昏迷不醒。
小李新當天被送到盤陀鎮一蛇醫處治療後才醒過來。第二天,他又被送到漳浦縣赤嶺一位老中醫處治療,命雖然保住了,但食指卻成了殘疾。9月和10月,李某夫婦先後帶小李新到深圳進行治療,雖然孩子的食指不那麼彎了,但上半部已萎縮壞死。夫婦倆遂將曾某和黃某告上法庭。
李某訴稱,他們帶小孩到深圳住院半個月,花了一大筆錢,此外,爲了給小孩治療,做生意的他有半年時間無心經營,故要求曾某賠償醫療費8609元、住院伙食費800元、護理費5208元、交通費903元;另外他還請求法院對孩子的傷情作出傷殘評定,按傷殘等級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認爲,被告人曾某作爲獸醫站站長,明知眼鏡蛇毒性大,還是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卻把眼鏡蛇帶回家宰殺,本身就是違法行爲。尤其嚴重的是,曾某和宰蛇者黃某將宰殺後的眼鏡蛇頭扔在公共場所,造成小李新右手食指被咬,手指殘疾,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蛇頭是否扔在公共場所起爭議
小孩被蛇頭咬傷的地方是曾某的私人場地,還是村莊的公共場所,成了原被告爭議的焦點。被告人曾某認爲,自己和黃某剁下蛇頭後是丟棄於家裏的垃圾桶,而不是原告說的丟在公共場所。而且他還認爲:小孩的父母親也沒起到監護的責任,自己出於人道主義已經給了李某4000元。曾某還辯稱,自己對蛇的種類也不太清楚,自家的孩子生病了,那條蛇是大舅子拿來給兒子當藥引用的。
原告代理律師則認爲,不管是食用,還是作爲藥引,被告曾某是抓蛇回家宰殺了,纔會導致這個不幸事情的發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法庭辯論後,原告要求兩被告給予3萬多元的經濟賠償,而被告當庭予以拒絕。法庭對兩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漳浦縣法院民庭將擇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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