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山西繁峙“6·22”礦難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於日前在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石新泉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殷山犯行賄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涉及此案的被告人王建勇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舒仕兵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楊海龍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全全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殷山、楊海龍各退10萬元贓款予以沒收。
2002年6月22日早晨,石新泉前往山西省忻州同力民爆公司倉庫,非法購得150箱,共計3600千克乳化炸藥運回硐上,將該批炸藥全部放入金硐副井廢棄的蓄水池和巷道內。當日中午,因工人違章用電,致炸藥爆炸,造成38人死亡事後,礦主指使、僱用人焚屍滅跡,企圖掩蓋事實真相。
法院認爲,被告人石新泉違反國家有關爆炸性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無合法手續,非法賒購數量較大的炸藥在儲藏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38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爲確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被告人殷山、楊海龍、王建勇爲謀取私利,共同行賄國家工作人員鉅額財物,非法承包義興寨金礦○#脈“探礦”權後,這一礦區又發生重大爆炸事故,情節嚴重,其行爲均構成行賄罪。被告人殷山無探礦資質而非法承包義興寨金礦○#脈的探礦權,有關部門發現事故隱患並向殷山提出勞動安全整改意見後,殷山置之不理,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影響極壞,其行爲又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實行數罪併罰。
被告人王全全作爲礦硐合夥人,舒仕兵作爲礦硐的直接管理人員不盡職責,長期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疏於管理,最終致使炸藥在儲存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事故,後果特別嚴重。二被告人之行爲均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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