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司法局副局長酒後駕車,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後,反而駕車逃逸,在不遠的路口與另一輛車追尾相撞。昨日,中原區法院對此下達刑事判決書,判處該副局長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據報道,去年8月21日21時50分,中原區司法局副局長閆偉酒後駕駛豫AD3190桑塔納2000轎車,在河南省紡織技校門前將橫穿馬路的葛某、劉某、曹某三人撞倒,造成葛某死亡,劉某、曹某兩人受傷倒地。肇事後,閆偉駕車逃逸,至桐柏路與西站路交叉口時與他車追尾相撞,隨後被公安人員抓獲。交巡警二大隊及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認爲閆偉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閆偉的父親立即向劉某和曹某支付了全部住院費用,並且賠償劉某、曹某經濟損失共計44000元。在訴訟期間,閆偉的父親與葛某丈夫達成賠償70000元的協議,同日即付出了61000元,2003年12月7日,又支付了10000元,到此事故的民事賠償部分已經結束。
中原區法院支持檢察院的公訴,認爲閆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二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鑑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其家屬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民事部分已經解決,取得了受害人本人或家屬的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孫娟張勝利)公訴員解釋判決結果在法律適用範圍之內針對“判三緩三”的結果,昨日記者專門採訪了該案的公訴員侯旭紅,他解釋說:“這樣的判決結果也是在法律適用範圍之內的。”據其介紹,我國《刑法》規定,一般的交通肇事案追究刑事責任,判刑應當在3年以下,如有肇事逃逸現象,應加重處罰。閆偉肇事逃逸案應當屬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但閆偉在訴訟期間積極作出賠償,這樣民事部分就提前結束,而且其認罪態度較好,取得了一些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適用緩刑也確實不再危害社會,故法院可以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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