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紀委通報了營山縣原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李雄偉違規駕駛公車撞人致死一案。經一審判決,李雄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2003年3月28日午後,營山縣原縣委常委、組織部長李雄偉駕駛縣委組織部一輛桑塔納轎車,從營山駛往南充辦理公事,在國道318線2134公里處,與騎自行車相對行駛的高坪 區南江鄉農民龍永奎正面相撞,致車輛損壞,龍永奎當場死亡。事發後,經交警部門認定,李雄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李雄偉已賠償被害人各種損失105000元。
2003年12月4日,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李雄偉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2003年12月8日,南充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經市委批准,給予李雄偉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並將此案通報全市,要求全市各級領導幹部引以爲戒,把嚴禁領導幹部違規駕駛公車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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