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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次修憲建議中的主要內容和背景,傅思明教授進行了逐條解讀,歸納爲八個要點。
一、“三個代表”成爲國家指導思想。
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是修憲建議中最受矚目的內容。傅思明指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國共產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因此,有必要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進憲法中,作爲我們國家發展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
二、私有財產保護力度加大。
修憲建議鮮明地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範圍和力度都明顯加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過去憲法僅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此次修憲建議規定保護私有財產,不僅保護生活資料,也保護生產資料;二是過去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此次修憲建議對“私有財產權”也將予以保護;三是提出在對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時,要“給予補償”。
爲什麼在修憲建議中沒有像對公共財產那樣,採取“神聖不可侵犯”的表述呢?傅教授解釋說,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在進入20世紀以後,許多西方國家的憲法已經不再提“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徵用私有財產;二是“神聖”一詞帶有宗教色彩,不宜再寫入憲法。至於公共財產仍沿用“神聖”的提法,是怕引起誤解,以爲對公共財產的保護力度下降了,根據“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憲法修改原則,故此次不作修改。
傅思明還表示,此次修憲建議關於私有財產的規定,受益者並非只是私營企業家和個體戶,也有利於對弱勢羣體的保護,比如城市拆遷戶、被徵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同樣要受到憲法的保護。
三、非公經濟地位獲得提高。
對個體、私營等非公經濟的表述,是中國曆次修憲的一個重要內容,實際上反映出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1988年修憲,非公經濟被認爲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3年修憲,首次確認“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年修憲,非公經濟成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此次修憲建議提出:憲法調整對象由“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擴大爲“非公有制經濟”,國家的政策由“引導、監督和管理”,變爲“鼓勵、支持和引導”並對其“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傅思明說:“過去對公有制經濟才用‘鼓勵’一詞,現在可以說,在憲法上,非公經濟獲得了與公有制經濟同等的地位,非公經濟必將由此而迎來一個大發展、大繁榮的春天。”
四、更加明確地表明“保障人權”。
修憲建議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建議將“人權”的概念寫入憲法,這是以前所沒有的,反映出我國政府對保障人權的高度重視。
傅思明分析說,修憲建議中增加“人權”條款,原因有二:
從國內看,近年來我們黨提出了“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觀點,新一屆黨中央又多次強調要“以人爲本”,國家對人權問題越來越重視了,保障人權已成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從國際看,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與西方進行人權對話,定期公佈中國的人權狀況,並在1997年10月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批准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五、人民民主專政的內涵擴大。
修憲建議在對愛國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的內容。傅思明認爲,應從人民民主專政的角度去理解這一表述。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愛國統一戰線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特色之一。此次修憲建議涵蓋了新的社會階層(包括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於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社會階層),表明我們的政權更加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聯盟的範圍更加廣泛和擴大了。
六、“政治文明”首次被建議入憲。
修憲建議中增加了“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這是“政治文明”首次被建議入憲,充分反映了新一屆黨中央的協調發展觀。黨的十六大把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擺到同等重要地位,確定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三大基本目標之一,標誌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實踐進入了一個嶄新的境界。將這一理論創新成果上升到國家意志的高度,對於推動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民主法治具有重要意義。
七、國家主席職權有所擴大。
修憲建議在對國家主席職權的表述中,增加了“進行國事活動”的內容。傅思明認爲,這將對中國的政治生活產生重要影響。他說:“1982年,我國恢復設立國家主席,隨着我國國際地位的提高,對外交往的增多,越來越要求國家主席能夠參與更多的國內外活動,承擔更多的工作,賦予其進行國事活動的權力就顯得非常必要。”
八、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成爲國家目標。
修憲建議還增加了有關社會保障的內容,即“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落實公民生存權,必然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總之,修憲實際上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可以預言,我國第四次修憲將充分體現與時俱進、繼往開來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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