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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阜陽市人民銀行行長劉廣聚受賄一案日前在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劉廣聚以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同時,法院還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處其妻劉遠(原阜陽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局長)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56歲的被告人劉廣聚,1991年11月任阜陽人民銀行行長,金融口黨委書記,1997年11月任阜陽市政府副祕書長兼社保局局長。2001年10月1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劉遠1992年至1998年曆任阜陽市財政局綜合計劃科副科長、科長,阜陽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局長,1999年4月任阜陽市財政局紀檢組長。2001年8月30日涉嫌介紹賄賂,被省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
經審理查明,1995年6月,安徽省利源房產開發公司董事長賀文俊(另案處理)在上海招商會上以600多萬元購得原阜陽購物中心的土地使用權後,無力開發。在得知阜陽建設銀行準備徵地建辦公樓後,便和該公司總經理王某一起與原阜陽建行行長高某(另案處理)聯繫轉讓土地使用權事宜。商談陷入僵局後,賀文俊、王某爲儘快把該地出讓給建行,找到時任阜陽人行行長的劉廣聚,劉答應幫忙。賀、王遂請劉廣聚出面邀請時任阜陽建行行長高某吃飯。事後,王某送給劉廣聚20萬元錢,此後,劉廣聚之妻劉遠又按照丈夫的安排,從這20萬元現金中拿出10萬元送給高某的妻子(後被高某退回)。
在劉廣聚多次協調下,賀文俊以總計1215.08萬元的價格與阜陽建設銀行於1996年1月18日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爾後,賀文俊又送20萬元現金給劉廣聚。另外,被告人劉遠利用其擔任阜陽市財政局綜合計劃科科長職務之便,擅自將其管理的公款借給某私營企業使用,牟取個人利益。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廣聚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40萬元現金,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遠的行爲構成了挪用公款罪。據此,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兩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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