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文強今天透露,經檢察機關批准,重慶警方已於十日將“一二·二三”特大井噴事故三責任人王建東、宋濤、向一明實施逮捕。而此前包括上述三人在內的五名事故責任人被警方採取過監視居住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王建東,男,三十三歲,四川石油管理局鑽採工藝研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師,開縣羅 家十六H井現場組負責人。宋濤,男,二十四歲,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十二隊技術員。
警方偵查查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十一日,王建東在發現並證實鑽具內的測斜儀已損壞後,將此情況告訴了宋濤,提出要換測斜儀、卸下鑽具內的回壓閥,並在當晚令工人實施。宋對王的提議並未表示異議。
按照企業的相關技術規程和“羅家十六H井鑽開油氣層現場辦公要求”的明文規定,上述做法是不允許的。另據事故原因分析,是有關人員違規操作,將十二月二十一日下鑽的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去掉,才致使起鑽發生井噴時鑽桿內無法控制,井噴失控。
警方偵查後認爲,王建東明知卸下回壓閥可能造成井噴事故的後果,卻提出了卸下回壓閥的鑽具組合方案;宋濤明知王的方案違背了有關規定,不提出異議,未盡到現場技術人員的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兩人的行爲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向一明,男,二十六歲,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十二隊副司鑽。警方偵查查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九時至二十時,向帶領四名工人在羅家十六H井進行鑽具操作中,在起了六柱鑽桿後才灌注井液一次,致使井內液壓力下降,違反了單位有關細則中“起鑽中嚴格按要求每起三柱至五柱灌鑽井液一次”的規定及川探十二隊針對羅家十六H井高含硫天然氣井的特點所作出的每三柱灌滿一次的規定。
警方稱,事故專家組的鑑定報告認爲:起鑽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鑽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是造成溢流並導致井噴的主要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向一明的行爲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文強表示,目前警方還正在對與事故責任有關的其他人員作進一步的調查、蒐集相關證據,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責任人警方將依法查處、將其送上法庭。
文強同時表示,截止目前警方還未發現有當地官員與事故有直接責任並涉嫌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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