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大港區某商廈出租了一個櫃檯給個體經營者賣手錶,消費者邊先生在這個櫃檯買了一塊“飛亞達”表,後經鑑定爲假表,而經營者卻因事離開了大港。商廈只能先掏出400元賠償消費者損失。
邊先生去年5月在該商廈一個經營手錶的櫃檯花190元買了一塊“飛亞達”手錶。大約半年後,手錶就開始時走時停。邊先生找到賣表的櫃檯,售貨員說是電池的事,只要換一塊電池就沒問題了。邊先生要售貨員幫助更換,售貨員說這裏不負責更換,必須到市裏的一個特約維修點更換。邊先生到市裏的特約維修點後,手錶生產廠家的工作人員看了之後,認爲這塊手錶有可能是假表,要邊先生寄到廠家進行鑑定,如果是真表,纔可以在這裏換電池。
邊先生無奈之下找到消協,和消協的工作人員一起把手錶通過郵局寄到深圳的生產廠家進行鑑定,廠家迅速寄回了鑑定報告,結論爲“此表爲假冒我公司品牌、款式的商品”。消協工作人員和邊先生拿着鑑定報告找到商廈。但此時,經營手錶櫃檯的經營者因爲去上海治病而離開了大港,年前肯定不回來了。
消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出租櫃檯的商廈先行賠付消費者損失,然後商廈再找經營者要回代賠的款額。這樣,按照售賣假貨雙倍賠償的規定,再加上郵寄費和交通費,商廈賠付給邊先生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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