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外交部在南配樓舉行了“外交部開放檔案借閱處”揭牌儀式,標誌着外交部保存的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形成的外交檔案正式向國內外開放。李肇星部長、喬宗淮副部長等部領導和部內各司局有關領導出席了揭牌儀式。
李肇星部長在講話中指出,新中國成立以來形成的外交檔案首次向社會開放,是外交部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新舉措。檔案既要爲國 家利益服務,也要爲公衆服務。外交檔案對外開放,就是爲公衆服務的具體體現。
根據我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建國以來形成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對外開放。外交部將根據我國國情和實際情況,對外交檔案進行解密和鑑定後,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
首批開放的是外交部1949-1955年間形成的檔案,約有上萬份。該批檔案主要反映建國初期中國對外關係建立和發展的過程,同外國進行政治、經濟、文化交往的情況,在多邊外交領域我爭取恢復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中的席位、參加兩個重要的國際會議日內瓦會議、亞非會議等情況,以及領事、禮賓、條約法律等業務工作內容的文件材料。這批檔案對外開放,將有助於國內外瞭解新中國建立以來的外交實踐及所取得的偉大成就,促進對新中國的外交方針、政策及中國外交史的研究。
外交檔案開放對象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外籍華人以及外國組織和個人。
開放檔案利用方式採取預約申請方式。利用者提前20個工作日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申請,接到確認通知後,即可前來利用。具體申請、利用辦法參照《外交部檔案館開放檔案暫行辦法》執行。
開放檔案借閱處設於外交部南配樓七層。
借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週五:上午8:3011:30
通訊地址:北京朝陽門南大街2號外交部檔案館
郵編:100701
諮詢電話:65964294、65964295
傳真:65964297
電子信箱:dag_jdc@mfa.gov.cn
新聞資料:外交部檔案館開放檔案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爲貫徹開放檔案的方針,充分發揮檔案的社會效益,更好地爲外交工作和社會各界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參照《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館館藏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凡按有關規定無需繼續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報外交部外交檔案鑑定開放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批准,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
第三條本館寄存檔案的開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繼承者決定。如無合法繼承者,其檔案的開放由本館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辦理。
第四條本館所有開放檔案,均編入開放檔案目錄,利用者可通過手工或計算機檢索。本館開放檔案以機讀方式和部分紙質複製件提供利用。本館檔案複製件載有本館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五條利用者利用開放檔案採取預約申請方式,提前20個工作日向本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其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範圍及其它有關情況,接到通知後,直接到本館查閱。
第六條利用者利用開放檔案,可到本館查閱、摘錄或複製,也可來電、來函諮詢。本館開放檔案一律不予外借。
第七條本館檔案複製,原則上限已公開發布的文件,利用者如需複製,須填寫複製申請單,經本館批准,並由本館負責辦理。
第八條利用者到本館利用開放檔案,大陸中國公民須出示所在機構介紹信、工作證或身份證等合法證件。港澳地區中國公民、臺灣同胞和海外華僑利用本館檔案,須通過大陸邀請單位、合作單位或本人供職機構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書面申請,持本人回鄉證、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有效證件來館利用檔案。
第九條外國組織和個人根據與我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簽訂的有關文化交流協定而利用檔案者,可通過簽訂協定的我國有關部門介紹,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申請。以其它途徑利用檔案者,可通過本國官方機構或駐華使館,向外交部檔案館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身份證件來館利用檔案。其它有關利用手續按《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辦理。
第十條利用者到本館利用開放檔案,須服從本館安排,遵守有關規章制度,違反者本館視情況給予勸告或進行其它處置。利用者如損壞檔案或有關設備,本館可根據其價值令其賠償,或給予其它處理;擅自公佈或塗改、僞造檔案以及盜竊檔案等違法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利用本館開放檔案,收取一定服務費用,收費原則、項目和標準,按照《外交部檔案館利用檔案收費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館保存的檔案,其公佈權屬於本館,未經本館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公佈。利用者摘抄、複製的檔案,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佈。鼓勵利用者向本館贈送利用檔案撰寫的著述或其它學術成果。
第十三條本館編制介紹性的文字材料和檢索工具,系統編輯出版開放檔案彙編、彙集,更大範圍地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外交部檔案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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