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年初召開的河北省“兩會”到現在,河北省一個紅頭文件—《關於政法機關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關注,首次提出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爲,超過追訴時效的,司法機關不得啓動刑事追訴程序。此間人士分析,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劉金國在河北省“兩會”上進一步解釋說,民營企業需要良好的法制環境,絕不能認爲民營企業都是靠偷稅漏稅、生產假冒僞劣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擊矛頭指向民營企業;絕不能認爲民營企業在經濟糾紛中勝訴就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在執法中放棄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
同時,“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爲就可以大膽做”等內容也被寫進省級文件中。文件規定,農村改革過程中的各類生產經營行爲,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允許大膽探索,不追究法律責任;確需依法追究的,要認真徵求管理部門、所在單位及相關組織的意見,嚴格執法程序,並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經濟效果相統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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