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年春節還沒過完,而去年春節期間在天津武清區發生的“煙花爆竹攤連環爆燃”案,仍讓衆多當事者至今心有餘悸。經查,造成此次損失額達36萬餘元、並致一名過路人臉部燒傷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除了燃放煙花的肇事者自身過錯應承擔三成民事賠償責任外,遭受損失的幾位爆竹攤攤主,違反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擅自在店外擺攤銷售升空類煙花爆竹,則應承擔另外的七成民事賠償責任。日前,武清區法院作出判決,依法認定此次事故的肇事者程某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此外,判決程某分別賠償各受害人經濟損失8萬餘元,各個鞭炮攤攤主分別賠償其餘損失20餘萬元。判決後,各鞭炮攤攤主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查,何某、楊某等人分別在武清區勝利路經營4家商店,並於去年1月30日分別在其商店門前的道邊處擺攤出售煙花爆竹。當晚8點左右,被告人程某爲幫助攤主何某銷售煙花爆竹,在其擺放的攤位附近燃放煙花。但是,該煙花在升空後並沒有爆炸,而是形成火球掉落在楊某經營的炮攤上,引起該炮攤上的煙花爆竹爆燃,繼而引發在此附近的衆多鞭炮攤發生連鎖爆燃。此時,恰逢被害人高某某騎摩托車馱帶妻子路過,高某某的面部被燒傷(此後住院治療5天),摩托車、衣物、化妝品被當場燒燬。事後,經過清點,發現此次爆炸還導致附近多處居民房屋、門窗不同程度損壞,並致多間平房房頂塌落,其中,附近一倉庫內存放的價值24萬餘元的角帶被全部燒燬,太陽能熱水器和鍋爐等物也遭受不同程度毀損,以上損失共計36.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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