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作出了具體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據悉,可設定行政許可的範疇包括: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據介紹,對上述所列這些事項,有法律條文的,法律可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章可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應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背景資料
什麼是行政許可?
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有關人士介紹,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據瞭解,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並將有關規定對外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實施行政許可,應方便市民,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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