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有關人士說,行政機關將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爲。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覈實、處理。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予以撤銷。
據介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據瞭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據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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