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據瞭解,行政機關應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進行公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覈實的,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後,應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公衆有權查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據介紹,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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