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貪”字當頭,四名受過高等教育、曾經在官場上取得一定地位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爲了提升自己的待遇而又不明目張膽地觸犯法律,就打着改善企業職工福利的旗號,打政策擦邊球,將高達2400多萬元的國有資產私分,其中爲購買商業保險就花去780萬元,給國有資產造成巨大損失。
昨天,記者獲悉,這起號稱本市首起適用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私分國有資產罪處理案已終審判決,原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總經理龔偉明等4名犯罪嫌疑人的私分國有資產罪罪名成立,法院終審判處龔偉明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萬元;夏建蘭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李美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張岱雨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四人全是公司領導
記者在判決書上看到,4名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除1人爲大專外,其餘3人均是大學文化,且全部身居公司要職。今年54歲的龔偉明,男,大學文化,原是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46歲的夏建蘭,女,大學文化,原是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總會計師。52歲的張岱雨,男,大學文化,原是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黨總支書記兼副經理。54歲的李美玲,女,大專文化,原是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財務審計部主任。
據瞭解,該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龔偉明原是區房管局副局長,公司總會計師夏建蘭原是區財政局副局長,公司總支書記、副經理張岱雨以前也是政工幹部。幾人擔任領導職務時間長,經歷複雜,年齡偏大,心理不平衡是他們共同的特點。雖然由政府機關轉進企業,但改變不了他們多年形成的思維模式,尤其在企業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以公務員自居,在個人待遇上,更是處處與在舊機關的同事相比。尤其是從1999年以來公務員工資調整後,將要退休的他們難掩心中的不平衡,於是決定打些政策擦邊球,在退休前將損失彌補上。
趁公司重組之機瘋狂發錢最多時一個月發12次獎金
1998年至1999年,原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的領導班子正在進行更換,公司一直執行工效掛鉤的工資政策,用他們自己的話說,此階段他們的工資比起同行業的單位是少的,他們心裏雖然也着急,但不敢貿然行事。但從2001年開始至2002年,卻是該公司“瘋狂”發錢的過程。因爲隨着國有企業改制進程的不斷推進,該公司領導聽說其公司有可能與其他公司重組後,就加快了以各種名目發錢的步伐。
一審東城法院判決認定,從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間,該公司經領導班子多次開會討論,先後決定爲職工購買康寧終身保險、國壽福瑞兩全保險、國壽鴻泰兩全保險等商業保險,並將支付的商業保險費用及相關個人所得稅款中的人民幣780多萬元列入管理費中,造成企業成本增大,利潤減少,致使國有資產被私分。
據瞭解,一年中,公司以大病醫療費、清欠獎、供暖獎等多個名目發放獎金80多次,最多時一個月發12次獎金。且季度獎、年終獎等獎金髮放的數量標準也大幅度提高。僅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公司就以“職工醫療補貼費”的名義,在“應付工資”和“福利費”中列支發放現金289萬元,領導班子成員及部分科長每人分得12萬元。這最終造成了超工資基數列支工資性支出2465萬元的窟窿,損害了所有者權益。
龔偉明供述,其任住開公司經理時,負責公司全面工作,還分管辦公室、勞資和財務。公司的很多事都上班子會定,會上各成員都必須說出明確意見,若有一人反對就緩辦,定下來的事由分管人執行。但其實面對這樣的好事,誰會提出異議呢?每次開有關提高待遇的班子會時,整個班子都表示同意,從來沒人提出反對意見。
商業保險違規列入成本
2000年由於醫療改革,公司經理龔偉明在班子會上提議要給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大家都同意。班子會一致決定買一種大病醫療險,每位職工不論職務、年齡,每人3萬元。此後不久,領導班子又決定爲50歲以上的正科和正處、副處幹部買國壽福瑞險,保額是每人10萬元,雖然也有人覺得保額太高,但這項提議還是順利在班子會上通過。
2000年7月,住開公司交付了保險費205萬多元。但保險公司開回的發票並沒有列入公司的工資總額,因爲這可能導致工資總額超過工資警戒線,更重要的是,領導班子希望多省出些工資總額,留着給大家發些錢用。直到年底,公司經理龔偉明決定將購買的商業保險費用列到管理費裏。
龔偉明後來交代說,住開公司每年決算時由財務先算出利潤。再由他和總會計師、財務科長一起商量該上報多少利潤,龔偉明說每年報的利潤不能太高,“做到不露富,爲今後發展留一個空間。”因爲該公司實行的是“工效掛鉤”工資,因此,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的多少,對下一年度應當完成的任務和可提取的工資總額是有較大影響的。住開公司當年贏利情況不錯,保險列爲管理費,國有資產還能保值,略有增值,所以班子成員對這一方案也沒有反對意見。這就使得本應職工個人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算入了國有企業的成本,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變成了住開公司爲這筆保險繳納的高達33%的企業所得稅。
當龔偉明得知,會計師事務所在年度審計中要對住開公司2000年將商業保險費用列入管理費的事實進行披露時,他立即找人疏通,導致此事最終被掩蓋下來。
但再巧妙的行爲也逃不過法網恢恢。龔偉明等4人的私分行爲最終敗露,公訴機關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將4人提起公訴。
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二中院終審判決認定,原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作爲國有企業,違反國家規定,以公司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該公司的行爲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作爲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上訴人龔偉明、夏建蘭、張岱雨,對公司事務具有決策權、管理權,屬於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爲公司財務審計部主任的原審被告人李美玲,直接參與私分國有資產,屬於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應依法以私分國有資產罪予以懲處。法院終審判處龔偉明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萬元;夏建蘭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李美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張岱雨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信報記者郭志霞孔琳
什麼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設立的罪名,是指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爲。在新刑法頒佈之前,私分國有資產行爲有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有的以貪污罪論處,還有的在“法不責衆”的錯誤思想指導下沒有作爲犯罪論處。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一些國有單位出於個人或者小集體的利益,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採取獎金、提成等各種方式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致使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實踐中,私分國有資產行爲帶來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越來越明顯,已成爲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經濟犯罪。這種以單位名義實施而使個人中飽私囊的行爲,一般人數較多,數額大,造成國家財產流失極爲嚴重,侵害了國家財產所有權。近年來,不斷有一些單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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