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從市房管局獲悉,爲了進一步規範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切實維護住宅業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斷改善廣大羣衆生活環境和居住條件,本市將開始歸集追繳1996年7月24日後至2003年1月1日全市出售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等形式的住宅(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
統一維修基金方便日後使用
2003年1月1日市政府頒佈實施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這項制度的推行得到廣大業主的理解和支持,也得到了開發建設單位的積極配合,目前全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歸集順利平穩。新建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建立切實解決了業主購房的後顧之憂,使廣大業主能夠住上放心房。但是,由於1996年7月24日頒佈實施的《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小區建安工程費的2%提取物業管理公共設施維修基金,這部分維修基金大多數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在管理、使用維修基金時操作不規範,嚴重損害了廣大業主的利益。因此,如不統一歸集管理,今後住宅公共設施的維修將會成爲社會問題。
繳納維修基金不得超過年底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今年1月21日市政府批轉了《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意見》規定,凡本市行政區域內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頒佈實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實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等形式的住宅,以下簡稱原有住宅)均應當統一繳存公共設施維修基金。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小區建安工程費的2%繳存維修基金。住宅小區建安工程費按照《工程結算單》或在招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標準執行。
《意見》還規定,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本意見批准實施之日起,及時到市物業管理中心辦理維修基金繳存手續,將維修基金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不得轉移給其他任何單位。數額較大的可簽訂協議分期繳納,今年6月30日前必須繳納總金額的15%以上,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今年12月31日。《意見》實施前,已發生的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應當在小區內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經相關業主書面確認,到項目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後,方可從該項目的維修基金中減除。
開發商違規不繳業主可上告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額度繳存維修基金的,市地方稅務局按照有關規定徵收所得稅,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繳納所得稅後,仍應當全額繳存維修基金。任何單位未按規定繳存維修基金的,住宅業主或者業主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人士稱,《意見》的頒佈實施,規範了原有住宅小區維修基金管理,使住宅維修基金管理的新老政策儘快並軌,維護了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同時,今後將逐步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進行整合,使其也納入全市住宅維修基金管理,全面建立全市住宅維修保障機制。住宅維修保障體系的建立,不僅解除了業主購房後顧之憂,拉動了住房消費,而且還提高了業主共同維護公共設施的意識,促進本市物業管理行業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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