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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浙江省公安廳獲悉:浙江省將公安機關按規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和其他預算外收入全部納入預算,其支出按公安機關履行職能的需要,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不再與公安機關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掛鉤。
這是浙江省進一步深化國家機關收支兩條線改革,加強財政管理的最新舉措。
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公安廳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切實做好公安機關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對公安機關編制內人員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崗位津貼等項目和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足額予以保障,不得發生拖欠民警工資的情況;公用經費要按照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一倍以上的標準予以安排,經濟好的市、縣可高於這一標準予以安排;省級財政補助的專項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也不得拖延撥付時間,更不能用省財政補助的專項經費抵同級財政本應負擔的經費;對市、縣政府出臺的津貼、補貼和福利性項目,由同級財政負責保障,不得發生只給政策不給經費、由公安機關自己“找米下鍋”的情況。
通知強調,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公安機關各項經費安排到位,並隨當地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加大對公安機關的經費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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