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出版社原副社長柴芳蓉利用職務之便,結夥貪污鉅額書款170餘萬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柴芳蓉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柴芳蓉被帶上法庭看到自己的家人時,臉上表情顯得很不安。當聽到法院的判決時,柴芳蓉頓時哭出聲來。但是現在的淚水卻不能減免自己的罪責了。1997年至2000年,柴芳蓉在任原子能出版社編輯三室主任、原子能出版社副社長期間,夥同原子能出版社副總編兼編輯、三室主任高澤民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爲河南省各地出版學生教輔用書過程中,多次採取用其他單位的發票結算書款並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將結算書款220餘萬元中的100餘萬元非法佔爲己有。1998年至2000年,柴芳蓉夥同原子能出版社總編辦公室副主任孔王月,在負責爲山東省威海市出版學生用書的業務過程中,採用相同手段先後將結算書款32萬餘元中的14萬餘元非法佔有。
1999年至2000年,柴芳蓉利用職務便利,指使孔王月支取公款10萬元非法佔有。幾年來,柴芳蓉、高澤民共同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47萬餘元;柴芳蓉個人貪污公款人民幣10萬元;柴芳蓉、孔王月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14萬餘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柴芳蓉、高澤民、孔王月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經營、管理國家財產的職務便利,分別結夥或單獨採用收款不入賬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爲均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柴芳蓉、高澤民、孔王月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據此,法院根據被告人柴芳蓉、高澤民、孔王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柴芳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柴芳蓉貪污鉅額書款的同夥高澤民、孔王月也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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