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識之士呼籲儘早出臺反家庭暴力法
“我真是不幸啊,發現丈夫多次有外遇而進行規勸,不料每次均招致暴打,今年元旦又被趕出家門,然後丈夫表示痛改前非,卻又把我的左手燙傷。”日前,這位原本堅持忍讓的家庭婦女實在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請求南京建鄴區人民法院解除他們的夫妻關係。
家庭本是一個遠離暴力的溫馨之地,是安全的港灣。然而,家庭暴力已成爲時下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據江蘇省婦聯權益部王科長介紹,家庭暴力的黑手已伸到了30%的江蘇家庭裏。如何徹底解決家庭暴力,已成爲整個社會所熱切關注的問題,有識之士呼喚儘早出臺“家庭暴力防治法”。
遭遇暴力求助無效
據今年35歲的王梅訴稱,她與陳磊1992年結婚,次年女兒出世。1999年,她發現丈夫時常夜不歸宿,經瞭解發現丈夫與鄰近一女子過往甚密。她好言相勸,不料卻招來丈夫一頓暴打。其後雙方不斷爭吵,她多次被打傷。2003年,她又發現丈夫與一高姓女子交往密切,結果又被丈夫一頓毒打,並變本加厲的將她們母女二人於今年元旦期間趕出家門。春節期間,她爲了顧及家庭,在丈夫作出書面保證的情況下回到家裏,哪知道丈夫故態復萌竟將她的左手燙傷。
如今,王梅意識到自己一味忍讓,既不能促使丈夫悔改,也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於是她請求法院判令她們離婚,並將女兒交由她來撫養。
她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曾向居委會求助過,但並未起到效果,事後丈夫還是經常和她吵鬧。
家庭暴力“拒絕”調解
據瞭解,很多社區工作者都是運用調解的方法去解決家庭暴力,同時居委會或派出所能做的只是讓施暴丈夫寫保證書,形不成任何約束力。因此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錢蘇平律師認爲,家庭暴力還是要訴求法律解決。
他認爲調解的不合理之處有三:一是調解要求雙方平等地協商一項規範雙方未來行爲的約定,而施暴人大多不具備這種能力;二是調解更多的是維護施暴人的利益,即維持婚姻現狀,損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三是調解的目的是達成協議,化解糾紛,通常不涉及已經發生的暴力行爲由哪一方負責這個問題。這樣的調解結果,不僅會使施暴人有恃無恐,還會使社會上更多的家庭淪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呼喚專門法律早日出臺
據錢蘇平律師介紹,2000年初,北京市成立了我國首家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反家庭暴力工作小組。其後,瀋陽等一批大中城市也紛紛成立了該類機構。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使得反家庭暴力活動缺乏具體相關的法律依據,只能依據現有的《婚姻法》、《刑法》等來界定,顯然難度很大。他認爲,政府和立法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着主導作用,應儘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加強反家庭暴力的法制建設和社會服務,形成由醫療、鑑定、律師、婦聯、公安及心理康復機構組成的“反家庭暴力網”以此來控制家庭暴力。(案件當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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