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使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有法可依,根據規定,日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最低工資規定》,該規定將從2004年3月1日開始施行。
制定目的及適用對象
制定《規定》是爲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規定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休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也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形式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形式就業勞動者(包括鐘點工、小時工等)。目前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爲每月4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每小時4元。
最低標準不包括哪些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違反規定如何處罰
用人單位如違反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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