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天津法律部門人士指出了單位侵犯職工收入權益的四種表現形式,並結合《最低工資規定》具體分析了職工維權需要注意的問題。
單位侵犯職工收入權益的四種表現形式是:1、將有關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計算到工資中,以矇騙勞動者,工資高於最低工資;2、給予比較高的工資,但社會保險金全部由勞動者個人繳納。3、在有加班費的情況下,工資勉強高於最低工資;4、在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繳納部分,但並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維護收入權益方面,職工要注意:保存好證據:1、《勞動合同》2、工資記錄。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14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所以還要注意60天的時效問題。”
另外,《最低工資規定》實施後,新職工在進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須注意:1、注意合同約定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2、工作時間;3、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井下等特殊條件下津貼以及社會保險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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