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隨着工傷保險制度在天津實施,從今年1月份開始,工傷職工在救治和恢復性治療階段實行停工留薪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年,一般不超過1年,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年。
根據最近出臺的《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領取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不穩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階段,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在初診醫院搶救治療時間內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愈後變化的時期;恢復期是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經治療,傷情平穩,逐漸恢復好轉的時期。對於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損害,以受損部位對應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計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得累加。未列入目錄的傷害部位,以臨牀治癒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爲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鑑定申請,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是否延長工傷停工留薪期。鑑定結論做出前,工傷職工可仍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又未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鑑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暫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爲其鑑定後,按其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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