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12日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死刑。由於背棄了黨的宗旨,王懷忠自毀前途,走上了一條自絕於人民的不歸路;案發後,王懷忠心存僥倖,拒不認罪,對抗調查,使此案的查處過程一波三折。在檢察機關的大量鐵證面前,王懷忠終於被繩之以法,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王懷忠案涉案人員多,數額大,王懷忠認罪態度幾經反覆,最後全盤翻供,給審查起訴工作帶來的難度可想而知。此案在山東公訴史上也創下了幾個第一:第一次辦理高檢院指定管轄的省部級幹部職務犯罪大要案;第一次查辦沒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完全依靠證據查實的案件。
迎難而上 敢於碰硬
王懷忠受賄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偵查終結,2003年5月13日,依法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山東省檢察機關多年來成功地查辦了多起大案要案,公訴部門更是一個團結戰鬥的集體,多年來先後使胡建學、潘廣田、矯智仁、薛玉泉等一批腐敗分子受到法律懲處,辦案准確率達100%。面對王懷忠案這一塊難啃的“硬骨頭”,面對黨和國家的信任,他們再次迎難而上。
接到最高檢的任務後,山東省檢察機關馬上成立了由檢察長國家森任組長的辦案領導小組,主管公訴工作的副檢察長李敬武靠案指揮,並多次親自參與提審,從全省抽調政治素質強、業務水平高、出庭形象好的同志,組成以省檢察院公訴處處長王環海爲主辦人的辦案組,迅速展開工作。
對抗調查 醜態百出
王懷忠自始至終對抗檢察機關的調查,可謂花樣百出,醜態畢現。第一招:對首次接觸的辦案人員有“三個步驟”。第一步,攻心。見面後,王懷忠先要誇獎對方一番,誇對方相貌堂堂,秉公辦事,一定會公正處理這個案件;第二步,鳴冤。稱這個案子“是共和國曆史上最大的冤案”,自稱無濫用職權、無情人、無貪污受賄。第三步,許願。與辦案人員交談結束,總要許諾說:“很感謝你,我應該請請你,等我出去以後一定請你。”公訴人員感覺到,王懷忠思路清晰,腦子轉得快,善於觀察別人,從別人隻言片語中捕捉信息,這對辦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招:百般狡辯,出爾反爾,拒不認罪。王懷忠社會閱歷豐富,曾經分管過政法工作,反偵查能力很強。此案偵查過程中,王懷忠曾經承認過部分罪行,但很快又全盤翻供。審查階段,他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仍然百般抵賴,對自己寫的認罪供詞甚至錄音錄像,找出各種藉口推翻,有時把親筆供詞當場撕掉,對親筆簽名的供詞也總是狡辯說:“不是我的簽字”“沒看清就簽字了”。
王環海介紹說,審查期間,先後8次提審王懷忠。每一次提審,王懷忠都要提出狡辯的理由,不斷提出新的證人、知情人。辦案人員經過調查,第二次提審時,再將證人反映的情況告訴王懷忠。見這個證人的證言對自己不利,王懷忠再提出新的證人,如此往復。爲此,公訴人多次到阜陽、合肥、上海、南京等地,行程兩萬多公里,複覈、補查關鍵證據100餘份。
王懷忠案發後,爲託人打通關係擺平中紀委調查,曾經向一個個體老闆索賄200萬元。這是王懷忠受賄數額最大的一個犯罪事實,王懷忠與相關證人早已結成攻守同盟。他深知這一事實能否查清,將直接影響到對他的量刑,所以,他從調查開始就不斷編造謊言,企圖矇混過關。爲了還事實真相,公訴機關多次找到證人講明法律政策,指出出路,一個個打開突破口,並做好了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工作。“只要他提出辯解理由,我們就要千方百計查清。公訴人要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對被告人負責。”王環海說。整個審查工作結束後,公訴人員再次徵求王懷忠的意見,他擺擺手說:“你們工作做得這麼細,我無話可說。”
第三招:黔驢技窮以後,王懷忠扔出最後一招“殺手鐗”,誣陷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公訴人既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同時又負有偵查監督職責,在偵查階段違法取得的證據必須排除。僅僅因爲王懷忠的一句謊言,公訴機關的取證工作量大大增加。爲了澄清事實,公訴機關找到王懷忠“雙規”期間負責看押工作的武警戰士,調取100多份看護日記;進入司法程序後,王懷忠被關押在秦城監獄,公訴人找到看管人員取證,證實每次提審看管人員都在場,根本沒有刑訊逼供事實。另外,公訴人還調取了醫生、送飯人員的記錄,不僅證實王懷忠沒有受到任何刑訊逼供,相反,王懷忠在關押期間有充分的自由空間,提審完全依照法律和辦案規定;在醫療、伙食方面也受到了良好待遇。經過詳細的調查取證,王懷忠對檢察人員的誣陷終於不攻自破。
“現代曹操” 拒不認罪
與其他被查處的高官都有悔過表現不同,王懷忠自始至終對抗檢察機關的調查。採取這種拒不認罪的惡劣態度,王懷忠也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其思想根源。
公訴人介紹說,王懷忠是一個孤兒,從社會底層一步步走上副省長的位子,別看人前顯赫,其實,他的自卑感和逆反心理很強,唯恐別人瞧不起他。爲了維護自己的尊嚴和權威,他獨斷專行,聽不得任何反對意見,從不公開承認自己的錯誤。王懷忠出生在曹操的老家亳州,被稱爲官場上的“現代曹操”,對曹操的格言“寧願我負天下人,不讓天下人負我”身體力行,所以,案發後不輕易承認罪行也符合他的性格特點。更重要的是,王懷忠在位時利用職權網羅了一批追隨者,自認爲與他們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他的這些大款朋友會提供對他有利的證言保他。
王懷忠在關押期間非常關注黨和國家的反腐形勢,他認爲已經宣判的省部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犯罪數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不會判處死刑,只要自己不承認,檢察機關找不到證據就沒多大問題。工於心計的王懷忠多次預測自己的命運,設想着蹲幾年監獄出去,靠着老闆朋友,照樣吃香的喝辣的,可以說,“死刑”這兩個字眼他從來沒有想過。
“王懷忠錯誤地估計了黨中央反對腐敗的決心和力度,心存僥倖,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山東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敬武說。
鐵證如山 罪責難逃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沒有被告人供述,有其他證據證實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證據必須確實充分,每一個環節,甚至每一個細節都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以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最終只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結論。由於被告人拒不配合調查,對證據規格要求更高,更加嚴密,對公訴人的辦案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審查起訴環節,經過不斷完善證據,最終形成卷宗76本。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12筆犯罪事實,近千萬元犯罪數額,審判機關全部予以認定。公訴機關以無可辯駁的事實將王懷忠受賄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辦成了經得起人民和歷史檢驗的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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