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今天上午在山東濟南被執行死刑。
王懷忠,1946年8月1日生於安徽省亳州市;1993年3月,任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地區行政公署專員;1995年10月,任阜陽地委書記;1996年2月,任阜陽市委書記;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長,安徽省九屆人大代表。
2001年4月7日,王懷忠被“雙規”;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罷免人大代表職務;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0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2003年11月13日,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3年12月10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03年12月29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4年1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對王懷忠的死刑判決。
死刑判決過程回顧
2003年12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懷忠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並於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懷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王懷忠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最高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複覈認爲,被告人王懷忠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27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230萬元、澳幣1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517.1萬元,爲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王懷忠對價值人民幣480.58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懷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更爲惡劣的是,王懷忠爲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職權強令索取他人的鉅額賄賂用於阻止有關部門對其涉嫌經濟犯罪的查處,所犯受賄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覈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王懷忠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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