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上午公開宣判,一審判處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王懷忠,系安徽省原副省長、安徽省九屆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罷免),曾任安徽省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地區行政公署專員、阜陽地委書記、阜陽市委書記。
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王懷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個人和單位謀取利益,先後16次非法收受楊曉明、相坤等人人民幣236萬元、澳幣1萬元(摺合人民幣6.1萬元);先後4次索取倪超、李洲等人人民幣275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517.1萬元。
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追繳了王懷忠夫婦的人民幣、外幣、存單、借據(債權)及金銀首飾、玉器、高級手錶等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85萬餘元的財產,除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517萬餘元和合法收入計人民幣88萬餘元外,王懷忠對價值人民幣48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一審法院認爲,王懷忠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王懷忠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懷忠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中索取賄賂數額亦特別巨大,索取賄賂後將絕大部分用於收買有關人員,圖謀阻止有關部門對其犯罪的查處,其犯罪情節及危害後果均屬特別嚴重,而且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百般狡辯,拒不認罪,態度極爲惡劣,應依法嚴懲。遂判決:王懷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財物,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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