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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懷忠判死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他最大的一筆索賄,竟然是爲了“擺平”中央對他的查處
昨日下午,新華社播發一條重要消息: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一審被判處死刑。記者就此採訪了長期潛心於制度反腐領域研究的學者李永忠。
爲什麼要判王懷忠死刑?
李永忠說,王懷忠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繼胡長清、成克傑之後,第三個被判處死刑的省部級腐敗高官。王懷忠之所以被判處死刑,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他違紀違法、極其惡劣。
王懷忠是公然索取鉅額賄賂的反面典型,僅一次就高達200萬元。我們以往查處的腐敗分子大都因爲抵禦不住種種誘惑而收禮、受賄。王懷忠與他們不同,他是主動尋找“糖彈”吃的典型。如果把經受不住“糖衣炮彈”進攻的前者稱爲以權謀私的“小偷”的話,那麼,王懷忠則是利用權力去“攔路搶劫”的“江洋大盜”。而且,他最大的一筆索賄,竟然是爲了“擺平”、干擾中央有關機關對他問題的查處,手段之卑鄙,性質之惡劣,影響之極壞,堪稱空前。
王懷忠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巨大。如他直接干預土地轉讓,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達億元之巨;他搞的一系列所謂“政績工程”完全出於他加官進爵的目的,給當地造成了數千萬、上億元的損失。王懷忠給地方和國家造成的鉅額經濟損失,與其他一些官僚主義或失職行爲不同。他純粹就是惡意地瀆職,爲了所謂的“政績”,越是假的越去做。不僅給阜陽的經濟造成無法挽救的巨大損失,而且使民心盡失。
王懷忠帶壞了一批幹部。在他任職期間,當地造假、虛誇、阿諛奉承之風盛行,並且發展爲“實報者當衆受辱,虛報者提拔重用”。王懷忠案發後,相繼有十多名阜陽市的廳局級幹部、十多名縣處級幹部,以及相當一批科級幹部因腐敗問題受到查處。
在確鑿的證據目前,王懷忠表現得十分無恥,百般抵賴,既不認錯,更不認罪;與先前的韓希鵬、李和中在法庭陳述階段不約而同的深刻反省不同,王懷忠直到最後都沒有表現出絲毫的懺悔,態度極爲惡劣。
李永忠認爲,一審法院對他的死刑判決,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完全符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完全符合依法治國、依法反腐的方針,完全符合全黨、全國人民的利益。
爲什麼王懷忠升官很快?
李永忠說,王懷忠案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們黨內製度不夠健全、權力體制不夠健全、監督機制不夠健全的現狀。
王懷忠這樣一個惡跡斑斑、品質惡劣的人,平均每兩年加官晉級一次,由阜陽地委的副書記到書記,到副省長,短短六七年間就由中級幹部晉升爲高級領導幹部,給國家造成上億元的鉅額經濟損失也是在這期間發生的。據有關報道稱,現在阜陽還有20多個億的窟窿堵不上。
所以說,王懷忠案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那就是他鑽了我們體制、機制和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和漏洞。
近年來,我們正在努力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預防、懲治腐敗的機制。十六屆三中全會更是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王懷忠就是在這個科學、合理、嚴密、有效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立健全過程中,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腐敗高官。
今年反腐有什麼特點?
李永忠用七個字概括今年反腐特點:“雷聲大,雨點也大”。
從“雷聲大”來看,今年通過媒體公開披露的省部級腐敗高官已有10起,幾乎平均每個月就有一起。
今年制度反腐工作也在穩步推進。不久前,《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已經正式生效,包括我國在內的102個國家也正式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這些反腐措施得到了老百姓的理解、支持和擁護。過去那些“反腐敗只打老鼠、不打老虎”的議論已漸行漸遠,說、聽、信的人也越來越少了。
王懷忠受審
態度極惡劣
新快報訊12月10日,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經濟犯罪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進行了一天,於當天18時52分結束。檢察機關指控王懷忠收受索要賄賂共計517萬餘元,家中有480.58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王懷忠在最後的陳述中稱:“歷史將證明這是最大的冤案。”
庭審時,儘管多媒體示證系統上只對一些主要的證據進行展示和宣讀,但從頭到尾,對於上百件證據,王懷忠只對兩件很爽快地表示“不持異議”。一份是合肥市三孝口郵政儲蓄所的一張存有20萬元的存單,戶主寫的是王懷忠女兒的名字;另一份是有關對其在阜陽的一套估價爲15萬餘元的房屋產權證明。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王懷忠對一些細節的情況很是糾纏。尤其在舉證質證階段,他對每件證據都要充分地闡述自己的觀點,但王懷忠的最後法庭陳述只用了短短的2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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