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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9日,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因犯受賄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本週《瞭望》週刊文章指出,王懷忠犯罪的個性,暴露了制約與監督“一把手”現有相關制度的缺陷。
文章說,王懷忠之罪,與其他貪官相比,既有共性,也有個性。共性無非是受賄、索賄數額巨大,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等。至於其個性,可引用阜陽市幹部對辦案人員說的一句話:“王懷忠的問題不僅是他本人經濟犯罪的問題,更嚴重的是他給阜陽帶來的災難是全方位的。”
一個人出了問題,竟然使一方水土遭受全方位的災難。無論是從消極影響之深還是之廣來看,“全方位災難”都遠甚於個人經濟犯罪。文章說,這說明這個人的能量非同尋常。在王懷忠身上,這種巨大的能量,除了來源於其作爲阜陽的“一把手”,人們似乎找不到別的令人信服的解釋。與此相對應的是,王懷忠的犯罪事實,亦主要發生在他作爲“一把手”主政阜陽市期間。而從那些不是“一把手”的貪官身上,卻一般很難找到其災難具有全方位特徵的例證。
因而,文章指出,全方位災難與“一把手”之間,似乎存在某種無法否認的因果關聯。事實上,造福一方的“一把手”也所在多有。不過,無論是造福一方的“一把手”,還是造孽一方的“一把手”,在權力結構及其運行機制上,通常並無本質的不同。而在此體制基礎上的造福或者造孽,都是一種或然性而非必然性表現。
文章說,與非“一把手”相比,“一把手”製造全方位災難具有個性,但在“一把手”這一層面,這一個性就可能上升爲共性。比如,在破壞力上,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就堪與王懷忠相比。也就是說,“一把手”都有可能成爲全方位災難的製造者,當然,他們也可能成爲增進人民福利的推動者。
文章認爲,最優的體制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但一個次優的體制,即使不能使所有的“一把手”都做到“權爲民所用”,至少也應當防範“一把手”蛻變爲給一方帶來深重災難的禍首。體制之痛不除,全方位災難未已。療治體制之弊,實乃當務之急。對權力進行制約與監督,核心在“一把手”。而領導班子內部監督若流於形式,則對“一把手”的其他監督都將徒有形式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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