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近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被告人杜某盜竊案件過程中,運用刑法理論知識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成功追加了被告人犯有搶劫罪(未遂)的新罪。
案情
經查:2003年8月1日晚8時許,被告人杜某通過互聯網與當時在大港的被害人劉某某相約見面,後二人於22時許在本市河東區某歌廳娛樂。期間,被告人杜某爲獲取被害人財物,趁劉某某不備,將事先準備的氯硝安定粉末(安眠藥物)放入劉某某的啤酒中,並勸劉喝下,預謀將劉某迷倒後,劫取財物。
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杜某與劉某某到本市河西某賓館505室,被告人杜某見劉某某仍未昏倒,遂趁被害人劉某某洗澡之機,將劉放在衣服口袋內的現金1400元及信用卡一張竊走後逃離,並在民族路一自動取款機用該卡提取現金550元。被害人劉某某報案後,公安機關經偵查將被告人杜某抓獲歸案,並以被告人杜某涉嫌犯有盜竊罪移送河西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後以盜竊罪並追加搶劫罪(未遂)兩項罪名提起公訴。
庭上辯論
庭審過程中,在公訴人訊問作案藥品如何獲得時,被告人杜某稱別人給的,爲的是讓她防身。之後,公訴人向法庭宣讀了被告人供認投藥的事實,“我趁劉某某去廁所時,從隨身帶的書包夾層拿出來小瓶,取出一些安定粉末放在他的啤酒瓶中,然後又用手搖晃,等他回來後,我就勸他把酒喝了下去。但他並沒有昏倒,我就趁他洗澡把他衣服口袋裏的現金和卡取了出來,然後到賓館外打了一輛出租車走了。”被告人對盜竊行爲予以供認,但對公訴人關於搶劫罪(未遂)的指控拒不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不構成搶劫罪(未遂)的意見,辯護人認爲,被害人不讓被告人走,被告人才下的藥,被告人爲防身帶藥,中途被害人取錢,被告人才知道被害人有錢,才產生盜竊的念頭,被告人想法幼稚,系初犯,且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理。針對辯護人的意見,公訴人進行了有力的答辯。
法院判決
近日,河西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依法支持了公訴人的觀點,法院認爲,被告人目無國法,採取麻醉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並以祕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的財物價值人民幣1950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盜竊罪。因此判處被告人杜某盜竊罪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2000元,搶劫罪有期徒刑3年、罰金2000元,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半、罰金4000元。
檢察官說法
爲什麼要追加新的罪名?
負責該案審查起訴的主訴檢察官宮飆及助手王嵐介紹說,根據刑法理論中關於一罪與數罪、既遂與未遂等方面的論述,結合具體案情,犯罪嫌疑人杜某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預謀先爲被害人下藥並讓其喝下,好趁其昏倒時取得財物,後實行了下藥及讓其喝下的行爲,但被害人並未昏倒,其又見被害人在賓館內要洗澡,主觀犯意產生了變化,即產生祕密竊取的故意並實行了祕密竊取的行爲,所以,犯罪嫌疑人杜某出於兩個不同的犯罪故意,實施了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爲,其所實施的搶劫行爲和盜竊行爲是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爲。
綜上情況,犯罪嫌疑人杜某的行爲應認定爲搶劫(未遂)和盜竊,即應在公安機關移送的盜竊犯罪之外追加搶劫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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