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超市購物,消費者常會收到寫有“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的收款小票。律師李先生卻因這行小字將家樂福告上法庭。日前,豐臺區法院方莊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3年8月到9月間,李先生在家樂福超市購買了共計1335.26元的物品,每次付款結賬後,他都收到被告開具的印有“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的小票。由於每次開發票處顧客都很多,李先生沒有開發票。一個多月後,李先生到超市開發票,對方以“如需發票,請在一個月內辦理”爲由拒絕。
李先生認爲,該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排除了原告應享有的主要權利及作爲消費者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李先生要求被告開具發票並撤銷小票上的該條款。
家樂福超市表示可以爲李先生開發票,但同時認爲,這行小字是超市對消費者辦理髮票的提示,而非其與消費者之間購物合同的格式條款,也不是對開具發票這一事項本身權利義務的規定。被告向原告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須以原告履行提示爲先。此外,原告在一個月內確定被告此項附隨義務的期間是合理的。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取消購物小票上正當的提示性語句。
法院將擇期對此案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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