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條例對述職述廉制度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中央紀委常委會向中央紀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條例還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設常委會的基層黨組織的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中央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在規定範圍述職述廉一次;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每年在規定範圍述職述廉一次。
專家指出,述職述廉制度以中央文件的名義規定下來,這是第一次。它是在黨內針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進行民主監督的一項重要措施。這一制度規定對於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近年來,黨中央對加大黨內監督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各地、各部門在實踐中探索創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經驗,其中就包括述職述廉制度。述職,就是要報告學習、思想、工作、作風的情況,特別是履行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述廉,就是要報告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和帶頭執行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實踐證明,實行述職述廉制度,不僅是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的有效途徑,而且是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面。一些地方在這方面形成了便利管用、操作性強的制度規範,各級領導幹部也在黨的建設實踐中,逐步樹立了正確的民主監督意識,爲在全黨確立這項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專家指出,條例規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是一個重要的創舉,體現了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的監督,體現了中央政治局在黨內監督方面對全黨起到示範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