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些地方不顧客觀實際建設超標準的大廣場、寬馬路等問題,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設中脫離實際的寬馬路、大廣場建設,確保城市建設健康發展。
通知提出五條整治措施。一是暫停城市寬馬路、大廣場建設。自2月16日起,各地城市一律暫停批准紅線寬度超過80米(含80米)城市道路項目和超過2公頃(含2公頃)的遊憩集會廣場項目。在此之前已經批准的2公頃以上(含2公頃)的遊憩集會廣場項目,尚未竣工的,一律暫停建設;對已經辦理規劃、用地和開工批准手續,但尚未動工的,一律暫停開工;已經批准,但尚未辦理用地和開工批准手續的,一律暫停辦理用地和開工批准手續。
二是清理城市各類廣場、道路建設項目建設。各級政府要立即組織對各類在建和擬建的廣場、道路建設項目進行清理檢查。清理檢查的重點是:各類廣場、道路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建設規模和標準是否符合通知的規定,拆遷安置是否得到妥善落實,是否存在拖欠和攤派建設資金的情況。
三是規範城市廣場、道路建設規劃。各地要在清理檢查的基礎上,對城市各類廣場、道路建設規劃進行規範。今後,各地建設城市遊憩集會廣場的規模,原則上,小城市和鎮不得超過1公頃,中等城市不得超過2公頃,大城市不得超過3公頃,人口規模在2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得超過5公頃。
城市主要幹道包括綠化帶的紅線寬度,小城市和鎮不得超過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過55米,大城市不得超過70米;城市人口在2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主要幹道確需超過70米的,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專項說明。目前擬建設的城市道路,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要修改設計,控制在規定標準內。
四是加強對城市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資金的管理。要加強城市建設土地供應和土地出讓的管理。城市建設中土地徵用、土地開發等活動,都不得違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廣場、道路等建設項目,凡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規模超過規定標準的,項目未經批准的,未取得用地計劃指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申請,不得實施供地。
加強對城市建設資金投向的引導。城市廣場、道路等由公共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凡不符合已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規模超過規定標準的,或者不符合所在城市實際、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進行建設。
五是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對城市廣場、道路規劃建設清理規範工作的領導,確保按照規定要求和時限完成清理、規範、整改和上報工作。暫停建設的城市廣場和寬度在80米含80米的道路,必須在整改措施按規定完成且符合該通知規定的要求,並經國務院督查組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按規定恢復施工。對違反通知有關精神,有禁不止,或者擅自決定開工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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