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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將爲消費者維權又多了道保險閘 |
北方網消息:從今天開始,《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開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
商品房欺詐、網購退換、商品召回等字眼,首次出現在這部法規中。
今天開始徵集意見的《條例》(草案)是1996年開始實施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未來替代版本。
負責《條例》立法工作的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處劉剛處長表示,近幾年執法實踐中,消費者的消費環境和消費意識都發生了較大變化。隨之,消費糾紛和消費投訴逐年增多。現行法規不太適應社會形勢發展,需要重新做出修訂。基於此,主管部門對現行《辦法》進行了局部但意義深遠的修改。
劉剛表示,相比老《辦法》,《條例》以消費者權利爲核心,強化經營者本身的責任意識,充分突出消費者協會的地位和作用。對比發現,現行《辦法》對經營的義務做出8條規定,《條例》增加到24條。同時,消協作爲消費者組織,其職能也產生了制度創新。
據瞭解,《條例》(草案)將在3月上旬召開聽證會。廣泛收集社會意見後,有關部門將對《條例》修訂、完善,而後正式頒佈實施。屆時,1996年開始實施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廢止。
《條例》呈現七大變化
據瞭解,《條例》(草案)呈現七大變化,主要表現爲:
商品房欺詐雙倍賠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退一賠一”。但是商品房這類大宗商品是否適用《消法》?商品房消費欺詐是否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各領域專業人士一直爭執不下。
此次《條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關於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全面和真實。商品房經營者做虛假宣傳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視爲欺詐。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網購列入消保
網購、電視直銷等新型銷售方式因其快捷、方便等優點,近年發展迅速。但由於消費者只能通過圖片、圖像等方式瞭解商品信息,所購實物與廣告不符的情況時有發生。
《條例》規定,對於經營者以郵售、電視直銷、網上銷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應當與廣告宣傳的外觀、質量和用途相一致。消費者因對該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而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要求經營者退款或者更換。
“霸王條款”無效
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霸王條款”,使得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到侵害,也令消費者困惑不已。《條例》規定,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意向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作爲合同要約的商業廣告、通知、店堂告示,可以視爲格式條款。
保障消費環境安全
去年,北京一消費者去某商場購物,被沒有任何警示標誌的壞玻璃門砸傷。之後,因商家推諉責任,數日無法解決糾紛。近年來,類似事件不少。如何保障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零風險”?
《條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消費環境,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對可能存在危險的設施、場地等,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牌,並說明或者標明正確使用和防止危險發生的方法。
另外,經營者經營驚險娛樂項目,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必要的救護設施和人員,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建立商品“召回”制度
當今,汽車安全召回制度在國際上已成慣例。修訂的《條例》在“召回”制度上與國際慣例接上了軌。
《條例》規定,經營者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即使正常使用仍然可能會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盡最大可能立即通知有關消費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或者擴大,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對於已經售出的商品,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收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燬。如果經營者違反這些規定,繼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視爲欺詐。
消費者隱私受保護
《條例》首次將個人隱私列入法規,體現出對消費者的個人關懷。
《條例》規定,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得蒐集與其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消費者信息,對在經營過程中正常獲知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和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強化消協維權手段
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採取的是“有告受理”的形式,其實質是消費者權益受損後的事後補償。如何對侵權事件防患於未然?新《條例》有制度創新,強化了消協爲消費者的維權手段。
《條例》規定,消協要根據對投訴問題的分析,開展對專項商品或者服務的調查,向社會公佈消費信息,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情況、提出建議;消協應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消協爲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爲提供法律、知識、道義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表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揭露、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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