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集意見的熱線電話不斷
《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刊發後,引起市民強烈反響,衆多熱心市民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打電話發表看法,提出大量有益的立法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此草案修改工作的劉剛處長,就市民感興趣的熱點話題向本報記者進行了闡釋。
消費模式變化 消保條例出新
據介紹,本市1996年制定的《天津市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已施行7年,隨着經濟和社會生活發生的巨大變化,房屋、汽車等高檔消費品和電子商務、郵購、上門推銷等新的消費模式的出現,已超出了原實施辦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範圍。因此,需要對原有的規定和內容重新定義和完善。
此條例的起草歷時1年多。期間,充分聽取了本市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諮詢了本市各級法院等司法部門,數易其稿,最終形成此草案。考慮到該條例屬公共政策,涉及到羣衆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爲使民衆意見充分體現出來,同時也爲起到法制宣傳教育作用,爲日後法律的實施打下堅實的羣衆基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並舉行立法聽證會。市人大法工委在充分聽取意見後,將再次對該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突破與亮點
據瞭解,該草案在許多規定上作出了有利於消費者維權的重大突破、甚至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我國現有“消保”法律制度的補充。
-1、確立了缺陷商品召回制度,違者處以重罰
召回制度是該《條例》草案的最大亮點之一,也是對我國現行法律的重大突破、創新,具有深遠意義。
對缺陷商品予以召回,這在國際上已成爲一種趨勢,但我國尚處於探索階段,對召回制度的適用範圍和法律後果目前都沒有定論。爲推進這種探索,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該草案從規範經營者義務的角度規定了召回制度,提出“經營者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可能會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盡最大可能立即通知有關消費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對於已經售出的商品,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收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燬。”
同時,在民事責任上,該草案規定,“經營者違反召回規定,繼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視爲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在行政處罰上,該草案還規定“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而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者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告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明知存在嚴重缺陷而繼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發生在幾年前的“三菱帕傑羅”汽車事件,使人們對召回制度有了較深刻的瞭解。但是,召回制度的應用,絕不僅僅限於汽車,包括手機、藥品、化妝品等等商品在內,只要存在產品或服務上的缺陷,經營者就應履行自己的召回義務。
-2、郵寄、直銷商品不滿意退貨
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該草案規定,“經營者以郵售、電視直銷、網上銷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應當與廣告宣傳的外觀、質量和用途相一致。消費者因對該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而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要求經營者退款或者更換。”這是該草案的另一個非常突出的亮點與創新。
據介紹,之所以適用此規定,是因爲這幾種新出現的銷售方式,使得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並不能真切、全面地瞭解該產品的質量、性能,爲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防止經營者的廣告欺詐,要求經營者承擔更爲嚴格的法律責任。
-3、消費者隱私不得泄露
孕婦在醫院分娩,出院後卻經常意外接到許多奶品公司和嬰兒用品店詢問購買商品的電話,經瞭解,才得知是醫院泄露了孕婦的相關信息。一男子結婚多年沒有得子,經檢查患有不孕不育症,不料沒過幾天,這個信息卻在單位的同事中傳開,原來是醫院的大夫無意中泄露此事。
針對此類情況,該草案突破性地作出規定:“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得蒐集與其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消費者信息,對在經營過程中正常獲知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和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殘次品不得收折舊費且要賠錢
彩電買回家很快就壞了,多次修理後仍無法正常觀看。儘管商家承認彩電有問題,卻稱退貨可以,但消費者需交納一定的“折舊費”。該條例實施後,天津的消費者不但可以對此嚴辭拒絕,相反,可以要求商家補償5%的“延誤費”。據瞭解,此種規定在全國屬於首創。
該草案規定,“經營者對應當履行修理義務的商品,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免費爲消費者更換或者退貨,並應當按照商品銷售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五補償消費者因延誤使用而遭受的損失”;“消費者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標準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原價格退還貨款,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
-5、贈品也要保證質量
很多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經歷,在商店購買商品後,店家附贈了個小禮品,可是沒用兩天,贈品就壞了,經檢查,原來贈品是僞劣殘次品。天津的消費者以後再遇到這種事情,就可以用新條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新條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依法履行義務,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前款所稱商品和服務,包括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項目。”
-6、消費安全需要保障,驚險娛樂項目要遠離危險
水上公園發生的蹦極事故,至今讓許多人仍心有餘悸。同時,更有許多顧客在去飯店、商場消費時,發生因路面溼滑而不慎摔倒的意外。
爲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該草案也在國內率先提出衆多明確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有明確標準的,還應當符合標準”;“經營者提供的消費環境,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對可能存在危險的設施、場地等,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牌,並說明或者標明正確使用和防止危險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經營驚險娛樂項目,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必要的救護設施和人員,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7、“霸王條款”再難稱霸
商家通過制定“霸王條款”規避責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情屢見不鮮,儘管我國《合同法》中對此已有明確規範,但對其表現形式的規定卻缺少可操作性。
爲此,該草案明確提出:“作爲合同要約的商業廣告、通知、店堂告示,可以視爲格式條款”;“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至此,“霸王條款”將再難稱霸。
-8、原產地證明需出示
“哥倫比亞咖啡”、“埃及長絨棉”……商店出售的這些產品,產地是真的嗎?以後,天津的消費者如對此存有疑問,完全可以要求店家出示相關進貨單據,以對此進行證明。
該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原產地證明或者服務單據,並保存進貨時的原始發票、單證、原產地證明等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文件資料。”該草案同時規定,“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收費清單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將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記載於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時,經營者不得無故拒絕。”
據瞭解,這一規定,是本市首創,也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9、商品房欺詐雙倍賠償
作爲大宗商品的商品房是否屬於商品,一直存在爭議。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後,徹底解決了這一問題,本市及時地在該條例草案中,將商品房納入“消保”條例適用範圍。
該草案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關於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全面和真實。商品房經營者做虛假宣傳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視爲欺詐。”該草案同時規定,“構成欺詐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10、禁止強行搜身辱罵顧客
屢屢發生在超市的對顧客搜身、以致打罵(有的甚至打死)事件,讓衆多消費者寒心,乃至對這些商家望而卻步。
爲保障消費者的購物安全和人格尊嚴,該草案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不得使用侮辱性的語言,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所攜帶的物品,不得非法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同時規定,“經營者提供專供少數民族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11、進行商品比對、公佈消費信息,強化消費者協會職能
消費者的消費活動,屬於民事行爲範疇,就行政權的本質而言,它主要爲民事權益活動創造良好環境,並不直接干預民事行爲。爲此,該草案儘可能減少行政干預,強化消費者協會的維權地位,並在原有職能的基礎上,增加了許多重要的職能。
消費者協會新增加的職能有:“根據對投訴問題的分析,開展對專項商品或者服務的調查,向社會公佈消費信息,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情況、提出建議”;“參與制定有關涉及消費者權益的行業規範”;“爲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爲提供法律、知識、道義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同時,該草案還規定,“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會和專門機構。”該規定的出臺,將使消協能就地、迅速、方便地解決各類問題。
-12、消費者協會可接受社會捐助
消費者協會的資金來源主要靠政府財政預算,但消協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如進行法規宣傳、商品的比對鑑定、消費信息的公佈、針對投訴進行的調查調解……需要大量的活動經費。
爲此,該草案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可以依法接受社會捐助。”但該草案同時規定,“消費者協會接受的捐贈財產應當專門用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事業”;“消費者協會使用捐贈財產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
業內人士指出,在國內的一些地區,此種實踐早已在私下進行,與其偷偷摸摸,不如堂堂正正地加以規範管理。該條例將此規定用法條來規範化,必將促進消協的健康發展。
探討與爭論
在該條例的制定過程中,專家們對許多問題也存在着極大的爭論,並進行了深入的探討。
-1、醫患關係、非公益性教育等應否適用消保條例?
在該條例起草過程中,醫患關係、特別是對患者及其家屬的知情權,是否在本條例中作出具體規定,一直是爭論的熱點。
部分專家學者提出,某些醫院開始向贏利性單位轉化,他們不僅贏利,而且利潤可觀。在醫患關係中,患者屬於弱者,適用《消保法》有利於保護作爲弱者的患者的權益。此外,浙江省人大已明確將醫患關係納入《消保法》保護範疇,廣東省也已出臺了類似規定。與贊同聲音相比,反對的聲音同樣非常強烈。主要理由是:醫患關係是一個較爲特殊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醫療機構,不論公立還是私立,其設立宗旨都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爲公民的健康服務”,而非營利,不應適用“消保”條例。此外,國內大部分地區的地方性法規也均未列入。而且,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明確表述,在條例中可以不作規定。
除醫患關係外,部分專家還主張將非營利性教育、郵政服務等,一同納入到“消保”條例的保護範圍中。對此,同樣也存在着不同的認識。
-2、上門推銷實行“無理由退貨”?
某公司上門推銷其臭氧發生器產品,經過推銷員一陣天花亂墜的介紹,王先生一時興起,沒有過多考慮,就購買了一臺,但事後卻隨即後悔。爲此,該條例在起草過程中,有專家提出增設條款:“經營者以上門推銷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徵得被訪問消費者的同意。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購買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但商品的保質期短於7日的除外。”
對於此種消費,法律上稱之爲“激情消費”,我國有些地方也實行了上述的“冷卻期內無理由退貨”制度。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目前上門推銷的銷售方式已經逐步增多,而消費者往往憑一股激情購買,未能全面瞭解該產品各方面性能,需要對這種銷售方式做出更嚴格的規範,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但是,對於草案中是否需要採納該條款,很多專家提出了異議。主要理由是:上門推銷產品的推銷員流動性很強,無理由退貨缺乏可操作性。如何處理更爲理想,立法部門希望大家能提出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3、消費者協會能否接受廠商捐助?
爲保證消費者協會的公正性,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有專家提出:應增設“消費者協會不得接受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廠商的捐贈,消協舉辦的活動不應用企業名稱實行冠名。”
對於此項建議,許多專家在表示理解的同時,也提出了更爲深入的想法。其一,草案中規定的社會捐贈範圍比廠商捐贈覆蓋面大;其二,消費者協會受贈財產專款專用,用於宣傳、社會調查、對比實驗、司法援助、質量鑑定等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事業;其三,對消費者協會受贈財產,草案規定了審計監督。因此,他們認爲該建議在條例中可以不作規定。
如何報名參加聽證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將於3月上旬召開聽證會,直接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願意參加聽證會的人士,請於3月2日至3月4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00,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傳達室登記。聽證會召開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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