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新近印發的《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合同制職工、新進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工勤人員等4類人員都要實行聘用制度。據悉,《解釋》總共涉及24項內容。
應與5類人員籤合同
《解釋》明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現役軍人的配偶;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殘疾人員;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1-6級傷殘的;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單位應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另外,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患有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暫緩簽訂聘用合同,緩籤期延續至前述情況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關係和工資關係,直至該人員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在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中,職工拒絕與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給予其不少於3個月的擇業期,擇業期滿後未調出的,應當勸其辦理辭職手續,未調出又不辭職的,予以辭退。
4類聘用合同無效
如果簽訂的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爲無效合同,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採取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訂立;權利義務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未經本人書面委託,由他人代簽,本人提出異議的。無效合同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
另外,就解聘辭聘問題,《解釋》明確,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對在涉及國家祕密崗位上工作的,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不適用此項規定。
在聘用合同中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後,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培訓費,但不得超過培訓的實際支出,並按培訓結束後每服務一年遞減20%執行。
本單位工作滿25年合同可訂至退休
《解釋》明確,“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中,“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的規定,可按在本單位及國有單位工作的工齡合計已滿25年掌握。
《解釋》明確聘用合同的4種類型,即3年(含)以下的合同爲短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爲中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爲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爲項目合同。
同時,《解釋》還明確,試用期的規定只適用於單位新進的人員,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原固定用人制度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不再規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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