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北京市國土房管局瞭解到,爲明確和規範強制拆遷問題,該局於3月1日下發了關於《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後要進行拆遷時,必須先要取得區、縣人民政府批覆的《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
據介紹,按照新通知,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工作實行區、縣政府負責制,對城市房屋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負責強制拆遷的協助機關一般包括:公安、公安交通、衛生、城管等部門以及拆遷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實施強制拆遷前,負責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制訂拆遷預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後,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製作《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當區、縣人民政府決定不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另行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拆遷或者通過協商等途徑解決問題。此外,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在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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