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今年“兩會”的召開,無論是媒體,還是業內專家關於《電信法》的呼籲似乎有一浪高過一浪之勢。
難產23年
《電信法》的制訂可謂曠日持久,久而未決。1980年起,我國正式開始起草《電信法》的工作,並於1988年開始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1993年《電信法》起草工作開始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1998年和2003年分別列入第九屆和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列爲第一類立法項目。
據知情人士介紹,雖然《電信法》的起草被提上議事日程已有23年了,但直到2001年4月,信息產業部成立《電信法》起草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和專家諮詢委員會,這項工作才正式啓動。
特別是王旭東兼任國家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後,其特殊的雙重身份,使人們對《電信法》的加速出臺寄予厚望。據悉,除王旭東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外,信產部副部長奚國華擔任副組長,其餘8名成員幾乎都是信產部的司局級部門負責人。
其實,自從王旭東出任信產部部長以來,業內就普遍認爲,其肩負的使命之一就是力促《電信法》的出臺。顯然,已被推置風口浪尖的王旭東也深知其肩上擔子的分量。
在去年11月的一次代表信息產業部向各大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人及電信法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介紹《電信法》起草工作情況時,王旭東指出,《電信法》立法工作關係到我國電信改革發展和國家信息化建設的大局,關係到廣大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加快電信立法,加強依法監管,是保證我國電信業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王旭東清楚地知道,當前,我國的電信市場競爭格局已初步形成,市場機制和監管體系尚不完善,競爭秩序還不規範。要根本改變上述現象,建立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電信經營環境,《電信法》的制訂十分必要和迫切。一方面,近年來,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就制訂《電信法》提出議案和提案。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非常重視《電信法》立法工作。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訂《電信法》列入了九屆人大的立法規劃。2003年,國務院也將《電信法》立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明確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起草《電信法草案 》。制訂《電信法》,是新的社會形勢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爲我國電信業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創造了有利條件;但同時,WTO有其確定的規則,各成員應當遵守。爲滿足WTO規則的要求,就應當健全我國的電信法律體系,制訂符合中國國情的《電信法》。制訂《電信法》還是我國在電信領域吸引外資和國內資本融入國際電信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要吸引外國資本和先進技術進入中國市場,一個重要的前提是具有完備的法律。
王旭東當時還強調,《電信法》涉及的範圍和內容都非常廣。要保證立法的內容科學、合理,打破部門立法的限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電信法》,應當充分發揮全行業、全社會的力量,發揮專家學者的聰明才智。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立法的質量,起草出一部符合我國電信監管實際、切實符合我國電信業發展的《電信法》。
據相關人士證實,《電信法》以打破壟斷、公平競爭、優化配置、加強監管爲指導思想。其主要內容包括電信服務市場的准入、互聯互通、電信資源管理、資費管理、電信網絡與信息安全、無線電通信管理等十餘個大項。
草案出爐
來自各方媒體的綜合消息:2月10日在“2004年中國電信業發展與政策通報會”上,信息產業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蔣耀平透露,《電信法(徵求意見稿)》已經送有關部門和企業。
蔣耀平透露,《電信法》立法的指導思想是“打破壟斷、公平競爭、優化配置、加強監管”。爲此,需要調整好電信管制部門與相關主管部門的關係、電信管制部門與電信企業之間的關係、電信企業與電信企業之間的關係、電信企業與電信用戶之間的關係。
蔣耀平表示,前兩種關係屬於行政法律關係,是電信管制法調整的範圍,也是各國電信立法的重點。後兩種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是民商法調整的範圍。
據悉,信產部的規劃是,在徵求國務院相關組成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後,將盡快形成《電信法(送審稿)》提交國務院審議。同時,全力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電信法》審查工作,配合做好立法調研和電信法(草稿)的修改、論證和完善等工作,促進《電信法》早日出臺。
焦點顯然
其實,有關電信法的焦點問題應該不存在任何爭議了。
首先是互聯互通。
衆所周知,經過近幾年的改革,電信業逐漸由壟斷走向競爭,新的市場格局初步形成,電信監管也遭遇了許多新課題,其中以互聯互通最爲棘手。據統計,1998年至今,上報到信產部的互聯互通惡性案件已達540起,至少影響到了1億人次的用戶使用,造成10億元的直接損失和20億元的間接損失。
信產部電信管理局局長蘇金生就曾稱,在全國範圍內,砍電纜、鋸鐵塔等破壞通信設施的惡性事件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網絡安全與暢通。除了物理性破壞之外,更多的情況則是在通信軟件上做手腳或者惡意修改信令,對競爭對手經營的電信業務進行各種形式的限呼、攔截,造成了網間接通率偏低甚至完全中斷。
據瞭解,同時還有一些電信企業惡意拖欠、拒付或者逃避網間結算費用,嚴重挫傷了對方互聯互通的積極性。有的擅自強佔其它電信企業的通信管道埋設光纜,激化矛盾並引發了衝突。有的違反資費政策低價促銷,造成網間話務量激增,網間通信質量明顯下降。
面對這些層出不窮的新問題,顯然目前的監管手段是力不從心的,尤其是在法律法規上存在着諸多“盲區”。目前規範電信市場競爭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電信條例》,但由於歷史的侷限,該條例對許多新情況的規定並不明晰甚至存在不少的空白點。監管部門常常苦於找不到法律依據而無法執行有效的處罰。
針對目前電信企業互聯互通日益嚴重的情況,據瞭解,《電信法草案 》所列的原則爲:“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及時有效”。
《草案》提出,對於互聯互通,第一類電信服務者(指當前的幾大運營商)必須按照非歧視和透明化的原則,制訂包括網間互聯的工作程序、互聯時限、互聯業務目錄及費用等內容的互聯規程,並向社會公佈。這也意味者原本是寡頭遊戲的互聯互通,將爲所有享受電信服務消費者提供更多的知情權。
今後類似一些電信運營商使用技術等手段製造網間通信障礙、擅自終端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拖欠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網間結算費、遇到網間通信事故不及時排除等目前極爲常見的電信企業行爲,將受到法律禁止。
據悉,今後信產部有可能成立互聯互通爭議行政裁決委員會,對於互聯互通問題的行政裁決必須在45天內解決,特殊情況下90天。但是原則上,建議遇到互聯互通問題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通信專家委員會申請調停,調停無效再進入行政裁決階段。
其次是電信資費。
資費問題無疑是政府、電信業務經營者、專家和普通消費者都給予了超常關注的問題。據報道,草案用了很大篇幅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主要提到:市場競爭充分的電信業務、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自行決定電信業務收費項目及電信資費標準和計費原則。與用戶生活密切相關或者市場競爭不充分的電信業務,電信資費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這給政府機構未來在一些基礎電信業務採用何種方式進行定價,提供了一個寬鬆的法律空間。而涉及消費者利益的是:在制訂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電信資費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內容涉及上調與羣衆切身利益相關聯的電信資費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舉行電信資費聽證,徵求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實有關電信資費的聽證,有關部門也做過相應的嘗試,但如何真正發揮聽證的作用似乎纔是百姓所關心的。
第三是用戶權益保護。
這部分最引人注目的是用戶選擇權的界定,據內部消息說,曾經有“號碼可攜帶”字樣在一稿裏出現,但目前的草案中關於用戶選擇權只有以下內容:“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移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全面建立公開、公平的電話號碼用戶選擇機制,並不得收取選號費用。不合理地限制、剝奪用戶使用自選公共電信業務的權利的合同條款無效,但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有專家認爲,“號碼可攜帶”纔算真正給了用戶自由選擇的權利,但要完全實現,則要考慮到目前的現實情況及實際操作中的困難程度。
第四是普遍服務。
電信普遍服務是一個許多國家都還在繼續研究的問題。據悉,草案提出:“電信普遍服務實行以電信普遍服務基金爲核心的補償機制。而電信普遍服務基金由國家財政部門會同國家電信監管機構、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國家電信監管機構遵循公平性原則和經濟性原則,並考慮鼓勵競爭和投資的要求,對電信普遍服務基金進行合理使用分配,給予電信普遍服務提供者適當的補償”。但是社科院副研究員餘輝也曾談到過,基金的收繳、使用招標和監督使用等具體的問題同樣很複雜,是未來的電信監管機構必須面臨的一種嚴峻的挑戰。
據介紹,目前,《電信法草稿 》已徵求了國務院四十二個部委辦的意見,信產部表示力爭在三月下旬形成《電信法送審稿 》,送交國務院審議。此前有報道認爲,相關草案在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後,有望於6月或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根據中國《立法法》,《電信法》只需常務委員會通過。
根據樂觀的估計,今年出臺《電信法》已存在極大可能,但同樣有專家對此並不表示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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