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於3月1日正式實施。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不僅從法規的角度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注入了新的理念,而且強調了老百姓對社會治安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更加具有“以人爲本”的色彩。
社會治安狀況是市民最關心的熱點之一,在國家統計局對“地區間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評估”中,本市社會治安綜合指數9年位居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之首。隨着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市民對社會治安的期望值也不斷增加,《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修訂,正是針對新形勢的一次法制思考和實踐。
新修訂的《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在5個方面實現突破:
1、體現對公衆權利的尊重與保護
-定期分析社會治安形勢並進行公示和反饋
新《條例》充分尊重公衆對社會治安狀況的知情權,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應定期分析轄區內的社會治安形勢,並進行公示和反饋。大大增加了社會治安情況的透明度和公衆對社會治安狀況的知悉程度,同時相關部門能夠更直觀地瞭解公衆對治安狀況的真實評價,調動公衆參與社會治安工作的積極性。
在今後的工作中,全市各級“綜治”機構將以居民羣衆關注的熱點治安問題或治安混亂地區爲目標,進行經常性排查、分析,並向社會公佈。居民羣衆也將像收聽天氣預報一樣,及時瞭解身邊治安環境的變化。
-管理與服務並重,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新《條例》許多條款都體現了“民本位”思想,特別是在流動人口管理的表述中規定,“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和服務,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與原《條例》相比,最突出的差別就是增加了“服務、引導、保護”等字眼,雖然是文字上的細微改動,但卻體現了理念上的巨大進步:由計劃經濟時代的限制人口流動,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引導人口流動;由對城市中流動人口的簡單行政管理手段,轉變爲更加人性化的管理與服務並重的主動關注和保護。
在今後實際工作中,本市將逐步縮小直至取消常住人口、寄宿人口、流動人口管理方式上的差異,以“現住人口”爲對象,對在津工作、學習、生活的各類人員實行統一標準的管理模式。
-妥善保護未成年人,不再對青少年見義勇爲作出規定
新《條例》在堅持對刑事犯罪保持“嚴打”態勢的大方針下,對不同類型犯罪主體採取區別對待的政策,提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採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更加科學有效的手段幫助那些不慎失足或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常的人生軌道。
針對當前不良文化和各種有害信息對青少年造成毒害的現實情況,新《條例》特別在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的職責中規定了查禁淫穢、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邪教等內容的書刊、圖片、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內容。同時,在教育部門的職責中規定了以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學校教育三者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對學生的管理教育。
考慮到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並未完全成熟的特點,爲了更有效地保護青少年免受違法犯罪行爲的侵害,新《條例》不再對青少年見義勇爲行爲作出規定,而是在倡導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意識的同時,增強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在能保護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見義“智”爲,更有效地預防違法犯罪。
2、對五類人員可實施社區矯正
新近提出的社區矯正工作此次被納入新《條例》中,爲即將在本市實施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可放在社區矯正的對象爲: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的罪犯和刑滿釋放後繼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五類人員。
適用社區矯正的人員,一般情況下生活、工作不會有太大的限制,但是不能脫離管理機構的視野。街道辦事處、鄉鎮司法所將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會組織被矯正人員進行一些教育活動、社會公益活動等。開展有針對性的、社會化的社區矯正活動,通過深入細緻的工作,社區矯正對象在相對寬鬆的環境下進行改造,以使其儘快融入社會、避免重新犯罪。
實施社區矯正,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發展趨勢,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相對於監禁矯正而言,社區矯正具有行刑社會化、低成本化等優勢,能夠有效避免監禁矯正帶來的罪犯間的交叉或深化感染,有利於對那些不需要、不適宜監禁的罪犯實施監管、教育和改造,從而增強刑罰效能,提高改造質量。社區矯正可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提高對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3、突出“綜治”特點強化領導責任
-在原有基礎上,增加社會治安“綜治”相關職責部門
近年的工作實踐表明,隨着社會治安問題的日益複雜,產生違法犯罪的各種因素不斷增多,僅僅依靠政法部門的打擊,不可能有效達到預期目的,必須依靠各系統、各部門共同努力,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才能奏效。
因此,新《條例》更加突出體現“綜治”的特點,在規定了原有15個系統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所擔負的職責任務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增加了人事、監察、交通運輸、通信、金融等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同時,各相關部門的職責更加細化,更有利於實施。
-責任明確細化,領導不力將被“一票否決”
新《條例》進一步強化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責任,明確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情況,將直接與領導幹部的政績考覈、晉職晉級和獎懲等掛鉤。這意味着,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不僅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者,更是責任人,如果工作不利,將可能受到行政處分甚至免職的處罰,也就是通常說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
4、明確以科技手段提升治安防範率
新《條例》首次提出以科技的手段預防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使科學技術成爲繼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手段之後又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徑。在實際工作中,科技的優勢也將在社會治安工作中體現得更加明顯。
在今後一段時期,以科技爲主導的各種治安防範措施,將爲居民帶來更多的便利與安全。科技手段將逐步改變傳統的治安防範模式,大大提高治安工作的效率。
5、完善羣防羣治,職業助警將有報酬
在提倡社會治安人人有責的同時,新《條例》首次對基層羣衆治安組織獲得報酬的方式進行了規定,使羣衆性治安組織的建立和使用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其中規定:基層羣衆治安組織所需經費,可以採取政府補貼、社會捐助、按照自願、受益的原則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資等多種形式解決。
這一規定標誌着本市羣防羣治力量將逐步由義務無償的形式向專職有償的形式轉變,參加治安防範工作可以按照付出勞動的大小獲得相應的報酬。
配套法規逐步出臺形成“綜治”法制體系
新《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出臺,標誌着本市社會治安工作的法制化程度進一步提高,而這種趨勢還將隨着社會的進步越發加快。
本市將着手製定《天津市社會治安防範條例》、《天津市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治安管理條例》、《天津市居民住宅小區安全防範建設標準》、《天津市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治安責任制》等一系列法規、規章,形成本市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法制建設的基本框架。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也將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更具體、更有操作性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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