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普通的債務官司之中,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證據裏包括兩份原告名下的存款憑據複印件———被告試圖據此證明自己已償還欠款,並已存入對方的戶頭。
被告是一名銀行分理處櫃員,這份存款憑據是她利用職務之便讓同事複印並在法庭上出示的,期間未經履行任何手續。
原告質疑:這算不算銀行職員泄露儲戶信息?銀行又如何爲儲戶保密?
法庭上出示存款憑據
事情因一宗債務官司而起。
今年2月13日,周子良以向前女友丁琳追討5萬元欠款未果爲由,將對方告上法庭。他說,他與丁琳自1998年起開始同居,2001年8月間,丁琳以自己要買房子爲名向他借去5萬元錢。2002年6月兩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丁琳一直未將那5萬元錢歸還給他。屢次追討之下,丁琳都稱已經將欠款歸還給了他。
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丁琳堅稱,她已經還清了欠周子良的5萬元錢。爲佐證這一說法,丁琳當場向法庭出示了三份證據。
這三份證據中,有兩份是中國農業銀行的存款憑據———這是兩張周子良名下的存款憑據。第一張存款憑據裏有11萬元,存款日期是2002年4月28日;第二張3萬元,存款日期是2002年5月9日。兩筆存款的開戶行都是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朝陽區支行朝外大街分理處。
“當時,她低着頭遞給法官這兩份證據時,我還很納悶,她遞的到底是什麼東西?”周子良回憶說。
當法庭將那兩張存款憑據遞給周子良看時,周“一下子懵了”,他說:“我愣在了法庭上,半天說不出話來。我不記得我什麼時候存了這兩筆錢?更讓我吃驚的是,她怎麼能拿出我的存款憑據?”
在法庭上,丁琳對這兩份證據的解釋是,這兩筆款項都是她以周子良的名義存進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朝陽區支行朝外大街分理處的。第一筆11萬元的存款中,有1萬元用於歸還她欠周子良的錢,另外10萬元是她給另一個朋友的。而第二筆3萬元的存款,則完全用於還她欠周子良的錢。
丁琳稱,之前她曾向一個朋友借了1萬元用來還給周子良,加上這兩筆存款中分別有1萬元和3萬元用來還錢———加在一起共計5萬元,正好全部用來還那5萬元欠款。
法庭上,法官讓周子良對這兩張存款憑據作出解釋,但是,周子良未能對此作出解釋。
開庭當日,法庭並沒有對這4萬元債務作出認定。
誰複印了儲戶信息
3月6日,本報記者聯繫到丁琳女士,但丁琳基本上拒絕回答記者提出的諸多問題,她說:“有問題你直接問法院好了。”
據瞭解,丁琳本人便是中國農業銀行北京朝陽區支行朝外大街分理處的一名櫃員。
另一方面,周子良陷入了對那兩張存款憑據來歷的思索之中。對於丁琳在法庭上出示的第二份存款憑據(3萬元),周子良對記者稱,他已經回想起了這筆錢的來歷:“我們同居時,我家裏放了3萬元現金,她(丁琳)說這麼多錢放在家裏不安全,建議由她代我存入銀行,我同意了。”
但是,對於第一份存款憑據(11萬元),周子良苦苦回想卻始終未能想起這筆錢的來歷。而更令他不得其解的是,“她怎麼能複印出來我名義下的存款憑據?”
“各儲蓄所都寫明爲儲戶保密,但她(丁琳)作爲農行職工,怎麼能利用職務之便泄露我的存款信息?”周子良問道。
2月16日,周子良來到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朝陽區支行朝外大街分理處,找到分理處辦公室主任程京人。程並未直接回答周子良的問題,而以“此事還需要取證”爲由,讓週迴家等候答覆。
據周子良說,3月1日,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朝陽區支行保衛科科長甄士金曾電話聯繫到他,兩人有過一番交談。周子良稱,甄當時對他的解釋是:泄露存款信息的除了丁琳之外,還有另外兩個分理處員工,是丁琳讓那兩個員工去複印他的存款信息。周還說,甄在與他交談之後強調,“這只是一次朋友之間的聊天。”
3月3日下午,周子良找到了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朝陽區支行行長趙洪林。趙洪林就此事給出的答覆是:丁琳和那兩個複印存款憑據的銀行員工因違反了中國農業銀行規章條例,肯定要受處罰,至於對其做何處罰,暫時還沒有結果。
銀行稱不算泄密
3月5日,本報記者聯繫到中國農業銀行朝陽區支行朝外大街分理處辦公室主任程京人,希望通過他就此事採訪支行行長趙洪林,但程京人以“行長在外開會,聯繫不上”爲由拒絕了。本報記者隨即向程京人處長提出了若干問題。
記者問,丁琳的做法算不算是泄密行爲?
程京人說:“丁與周的關係以前很密切,周的存摺和公司印章都交給丁保管,那麼,丁私自打印出周的存款信息,這種行爲說是泄密有些不合適。”
記者問,儲戶的存款資料被銀行職員私自複印並公開出示,又是什麼樣的行爲?
程京人說:“即使是周子良本人要求複印這些存款資料,也是不允許的。”
程京人還說,中國農業銀行朝陽區支行的領導已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結果出來後,要以此爲鑑提醒其他員工,不要犯同樣錯誤。(文中周子良、丁琳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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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爲儲戶保密
爲儲戶保密,是體現《憲法》保護公民所有權的一項具體措施。儲蓄存款是個人所有,儲戶將其貨幣資金存入銀行是屬於個人財產的處理,完全由個人支配,別人不能干涉。同時爲了防止冒領存款、詐騙、盜竊和搶劫,保障儲戶存款的安全,銀行有爲儲戶存款保密的責任。另外,由於每個家庭的情況各不相同,每個人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習慣也不一樣,一般情況下,儲戶是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存款。因此,銀行爲貫徹爲儲戶保密的原則,就解除了儲戶的思想顧慮。
銀行爲儲戶保密的內容包括:儲戶的姓名、住址、賬號、存款種類、開戶日期、存款金額及期限、支取方式、印鑑式樣、委託銀行託收的款項以及其他一切有關存款、取款的情況。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詢問儲戶的儲蓄情況。(據中國金融網)
誰有權查看儲戶信息
除了儲戶本人之外,誰還有權查看儲戶信息?
本報記者就此問題諮詢了市檢察院諮詢大廳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覆是:除公檢法工作人員持有司法部門的介紹信,再配合工作人員本人工作證,可以查看儲戶的存儲信息之外,其餘人均無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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