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廣州中院對原廣州日報社總編輯何向芹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經廣州中院審理查明,1996年春節後至2000年春節期間,被告人何向芹先後擔任廣州日報社副社長兼副總編輯、總編輯兼副社長,同時兼任報社下屬企業廣華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華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負責廣華公司採購印刷機的職務便利,對香港某公司予以關照,購買了該公司所代理的印刷機,先後10次收受公司姜某某賄送的美元19500元、港幣20000元、瑞士法郎500元。
1997年春節至2000年國慶節期間,被告人何向芹利用分管報社廣告處的職務便利,先後12次收受廣告處處長陶某從廣告提成款中提取的人民幣205000元、美元4000元,爲陶某主管的廣告處廣告收入提成及個人升遷給予了關照和便利。
此外,被告人何向芹在擔任廣州日報社總編輯兼副社長期間,利用分管報社發行處(含發行公司)的職務便利,先後3次收受賄款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何向芹爲行賄人張某某的任職給予了關照。
廣州中院認爲,被告人何向芹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何向芹還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被告人何向芹能退清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鑑於以上有關情節,依法對被告人何向芹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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